近日,湖南祁东县曝光一起多人性侵未成年女孩的恶劣案件,警方已经逮捕全部犯罪嫌疑人,案件正在侦办中。全国妇联权益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妇女报专访时表示,我们强烈谴责这一道德沦丧的犯罪行为,呼吁司法机关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惩,保障受害女孩的合法权益。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官方通报称,在提请逮捕过程中,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害人的年龄存疑、本案犯罪事实不清等理由,对数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未予批捕。正如受害者家属所质疑的,案件发生后,相关部门不去调查犯罪嫌疑人,反而围着其女儿的出生年月反复调查,很是让人费解。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论对方是否自愿,均属强奸行为;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实施强奸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换言之,涉未成年人性侵案,14周岁是“从重”的标准,12岁则是“从严”的门槛,是事关定罪量刑的重要指标,因此不管本案中被害人年龄是否已满12岁,都并不妨碍批捕犯罪嫌疑人。
当地检察机关有关受害者“长期卖淫”的说法更加让人疑惑。从被害人9月28日失踪到10月6日被发现,不过9天时间,“长期卖淫”从何谈起?而据媒体此前报道,被害人在失联之前一直在校读书,被救后做笔录时提到被人控制、恐吓,之后又被诊断为创伤后精神障碍。这一切,都向我们彰显着当地检察机关说法的站不住脚。
就在不久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守护明天》节目中指出,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和司法保护一个也不能少。2019年两高报告中,也提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要通过公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等方式,发挥司法工作惩恶扬善的功能。
而祁东检察院,从一开始的“未予批捕”、花费大量精力反复调查被害人年龄,到通报被害人“长期卖淫”,不免与“惩恶扬善”背道而驰。如此这般“秉公执法”,直到媒体曝光才将所有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处处维护犯罪嫌疑人、如此通报未成年被害人,恐怕不免有“当伞”的嫌疑。
当前,全国扫黑除恶行动正在攻坚“破伞”。2019年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表示,扫黑除恶的一大难点就是“破伞”。祁东检察院是否一边“破伞”一边“当伞”,有关部门需要严谨调查,需要给公众一个说法,需要做好未检工作,保护好未成年人。
保护未成年人免遭侵害、健康成长刻不容缓,迫在眉睫。司法机关应当惩恶扬善,重拳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彰显公平正义,让孩子们安全、健康而有尊严地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