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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吞药自杀 发裸照威胁他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福建福州外语外贸学院一女大学生小静遭前男友威胁:其前男友发来几张小静的裸照,称“我马上把你的裸照放到学校论坛里,明天我就去查你爸妈,给叔叔阿姨一个惊喜”。之后,小静吞下200多片晕车药轻生离世。事发后,男方父亲表示,儿子只是威胁并没有发布照片,并且照片是生活照,“只拍到后背屁股那个部位,而且是穿着裤子”。对此,福建福州长乐区公安局已介入调查。

梳理报道可知,以裸照威胁他人的事件时有发生。有人以裸照威胁他人索要财物,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犯罪。有人在与女方分手后,持裸照威胁女方寻求复合,或者以此胁迫与女方继续发生两性关系,则可能构成强奸罪。

就以此事件而言,小静的前男友威胁称要将裸照发送到校园论坛、发给女方父母,显然是品质低劣,道德败坏的行为。根据刑法,如果行为人公开散布他人甚至自己的不雅照片,则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这些照片或视频含有他人隐私,则可能构成侮辱罪。那么,此事件中,男方只是声称要将照片加以散布,却未具体实施,是否可以对女方的自杀不承担法律责任,仅受道德谴责呢?答案是否定的。即便是心理承受能力较强的女性,也可能悲观抑郁,因而,男方对女方的自杀至少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这种以散布裸照威胁他人却并未实际加以散布的行为,有可能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将构成寻衅滋事罪。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显然属于“情节恶劣”的入罪条件。因此,当地警方理应尽快查清女孩自杀与男方威胁之间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进而追究其责任。

长远来看,法律既要管得住“前男友的硬盘”,又要有力打击单纯的恐吓、威胁行为。当前对打击恐吓行为的力度明显不够,不足以威慑这些无事生非,蓄意报复者。现实中,一些不法分子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恐吓他人,但未具体实施某种加害行为。如扬言杀害、伤害他人或其子女,跟踪他人或其子女,堵塞锁孔,往家门口插刀,摆放花圈等。这些行为足以对被害人产生精神伤害和胁迫,让其寝食难安。故非常有必要单设恐吓罪这一罪名,以有效打击恐吓、威胁他人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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