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4月3日电 据国税总局网站消息,国税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显示,5月1日起调整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相关规定,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时间由一年调整成183天。
国税总局表示,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便利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帮助纳税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决定调整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
据介绍,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现有规定基础上,主要做如下调整:
一是调整受理开具机关。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新税务机关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征管的职责,故将《税收居民证明》的受理、开具机关调整为新的县税务机关名称,但受理、申请开具的办理流程保持不变。
二是调整部分开具事项。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故对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整和明确。
三是精简部分涉税资料。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及精简涉税资料的要求,我们对要求提交的涉税资料进行精简,使涉税资料更加清晰明确。
四是修订调整表单样式。
根据《公告》的相关调整和机构改革调整情况,结合国际惯例,对申请表和《税收居民证明》样式同步进行调整。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