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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13万元奖金及加班费将德邦证券告上法庭 未获法院支持

3月13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缪文蓓与德邦证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缪文蓓要求德邦证券支付2016年度应发未发递延奖金及加班工资共计约13万,二审法院驳回了缪文蓓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该案件已经终结。

2016年3月11日,缪文蓓于进入德邦公司工作,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10日。缪文蓓在《德邦证券债券融资部承做奖金激励管理制度》上签字,其中载明:“原则上,离职人员不享受当年度承做奖金以及以前年度未发放的年度承做奖金(如有),经部门管理层一致同意后可以另行协商确定”。

2017年4月10日,缪文蓓递交《离职申请单》,写明:期望最后在职日为2017年5月9日,离职理由为个人职业发展。

2017年5月18日,缪文蓓签署《离职承诺函》,其中载明:“因本人劳动合同存续和劳动关系解除而产生的任何性质的所有主张都已全部和最终解决。本人不再对贵司提出任何性质的权利主张,也不存在其他应了未了事项。对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解除等事项)均无争议”。

同日,缪文蓓与德邦公司办理《离职交接单》,由缪文蓓签字,最后在职日为2017年5月18日,工资结算日为5月18日,其中“本人申明”中载明“本人郑重承诺已将在职期间所有经办项目、工作相关档案移交给部门或公司档案室,并愿意在离职后二年内配合德邦证券的档案归档核实工作,也没有其他应移交而未移交的事项或应结清而未结清的款项。……”

2017年5月18日,缪文蓓离职。

2018年4月26日,缪文蓓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会于2018年5月4日受理。

缪文蓓认为德邦证券无故拖欠自己的奖金及加班费,提出如下诉求:1.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度应发未发递延奖金38037.30元;2.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期间加班工资92637.93元。

2018年7月13日,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缪文蓓已明确知晓“离职人员不享受当年度承做奖金以及以前年度未发放的年度承做奖金”,其在离职时亦未向德邦证券提出,可与一审法院已确定的《离职交接单》和《离职承诺函》的内容相互印证,表明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对权利义务已达成了一致意见。再次,对缪文蓓的第二项诉讼请求,缪文蓓提供的加班单上无德邦证券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德邦证券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系缪文蓓伪造证据,一审法院认为,缪文蓓明确其提供的加班单系照片,并非原件,缪文蓓提供的证据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系孤证,一审法院难以仅凭缪文蓓提供的上述证据认定缪文蓓存在加班事实。因此驳回缪文蓓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7月13日,该会裁决对缪文蓓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缪文蓓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缪文蓓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她的请求。

德邦公司不同意缪文蓓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双方的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缪文蓓签署的《离职承诺函》载明:“因本人劳动合同存续和劳动关系解除而产生的任何性质的所有主张都已全部和最终解决。本人不再对贵司提出任何性质的权利主张,也不存在其他应了未了事项。对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解除等事项)均无争议”,可见缪文蓓离职时对于其与德邦公司之间包括劳动报酬在内的权利义务已达成一致意见,现缪文蓓再要求德邦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及奖金,没有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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