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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路保险代理被罚15万元: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

2月15日消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了关于安路代理南充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件显示,安路代理南充分公司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四川银保监局罚款12万,相关责任人被罚3万元。

四川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银保监罚字(2019)34号

当事人一:四川安路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

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松林路38号东方花园第1幢717号

当事人二:杨甦

身份证号:511302198102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四川安路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以下简称“安路代理南充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路代理南充分公司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杨甦时任安路代理南充分公司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举报材料、中标通知书、保险合同、手续费审批表、手续费结算单、财务凭证、业务统计表、保险委托代理协议、任职文件及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安路代理南充分公司罚款拾贰万元(?120,000.00);

二、对杨甦警告并罚款叁万元(?30,00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银保监局

(四川保监局代章)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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