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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融证券七宗行为违规吃警示函 给服刑期间人员办入职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讯(记者 关婧 田云绯) 12月17日,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内蒙古监管局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证券”)的行政监管措施,国融证券存在未及时报告有关事项、内部控制不健全、合规风控不到位三方面共计7项违法违规行为。

公告披露,国融证券存在未及时报告有关事项,包括2016年增资扩股期间,控股股东长安投资集团与5家企业签订具有股份回购性质的协议,该协议签订于内蒙古监管局对公司增资扩股事项的行政审批期间,国融证券未将该事项报告内蒙古监管局;2018年1月19日国融证券接到通辽明仁大街营业部负责人关于“张晓春投诉举报营业部员工刘立伟违法违规行为”情况汇报后未及时报告;国融证券旗下资管计划买卖债券“18永泰能源CP003”发生同向交易,未向内蒙古监管局报告,该债券发生重大违约,国融证券未向投资者披露,未向内蒙古监管局报告。

其次,内部控制不健全,包括国融证券通辽明仁大街营业部在员工刘立伟聚众斗殴后为其办理了离职,半年后又为仍在服刑期间(缓刑)的刘立伟办理了入职;国融证券部分人员以个人名义私下向投资者推荐私募基金产品。

另外,国融证券合规风控不到位,包括国融证券资管部2018年5月18日曾以“18永泰能源CP003债”为标的与天风证券进行两笔交易,该交易属于买断式卖出回购。国融证券对国融证券安顺1号资管产品和日信证券日鑫多利资管产品均按照卖出债券进行核算,直至10月17日,两只资管产品估值表中均缺失“18永泰能源CP003”的估值;公司的证券投行业务项目底稿中部分尽职调查材料未按要求加盖公章,负责人员未签字确认,项目底稿中普遍缺少对咨询审计机构的访谈记录,项目底稿材料归档文件不全,部分文件掌握在经办人员手中,未及时进行归档;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下设的资产管理二部与财富管理二部人员混合办公,未进行区分隔离。

内蒙古监管局要求国融证券于2019年1月31日前整改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整改情况报内蒙古监管局。责令国融证券在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期间,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监管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未及时报告有关事项

1.你公司2016年增资扩股期间,公司控股股东长安投资集团与杭州普润星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等5家企业签订过具有股份回购性质的协议。该协议签订于我局对你公司增资扩股事项进行行政审批期间,由长安投资集团法定代表人侯守法(同时也是国融证券董事长)签字确认,你公司未将该事项报告我局。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披露、报送或者提供的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2.你公司2018年1月19日接到通辽明仁大街营业部负责人关于“张晓春投诉举报营业部员工刘立伟违法违规行为”情况汇报后未及时向我局报告,直至1月23日才首次报告事件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拟采取的相应措施”的规定。

3.你公司资管计划安顺1号、日鑫多利5月7日同日买入、5月18日同日卖出“18永泰能源CP003”债券发生同向交易,未向我局报告。安顺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日鑫多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18永泰能源CP003”债券发生重大违约,未向投资者披露,未向我局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四十五条“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定期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3]28号)第六十一条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并向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不健全

1.你公司通辽明仁大街营业部在员工刘立伟聚众斗殴后为其办理了离职,半年后又为仍在服刑期间(缓刑)的刘立伟办理了入职,未尽到审慎审查职责。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一百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高度重视聘用人员的诚信记录,确保其具有与业务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水准”的规定。

2.你公司部分人员以个人名义私下向投资者推荐私募基金产品,公司对人员合规教育培训的实效性还待进一步强化。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四项“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的规定。

三、合规风控不到位

1.你公司资管部2018年5月18日曾以“18永泰能源CP003债”为标的与天风证券进行两笔交易,金额合计1.55亿元,该交易属于买断式卖出回购。你公司对国融证券安顺1号资管产品和日信证券日鑫多利资管产品均按照卖出债券进行核算,直至10月17日,两只资管产品估值表中均缺失“18永泰能源CP003”的估值。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7]89号)第四条第四款“开展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正回购方应当将逆回购方暂时持有债券继续按照自有债券进行会计核算,以此计算相应风险准备、表内外资产总额等风险控制指标,并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控制”的规定。

2.你公司证券投行业务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项目底稿中部分尽职调查材料未按要求加盖公章,负责人员未签字确认;二是项目底稿中普遍缺少对咨询审计机构的访谈记录;三是项目底稿材料归档文件不全,部分文件掌握在经办人员手中,未及时进行归档。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五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尽职调查的工作流程,加强投资银行业务人员的尽职调查管理,贯彻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业务人员对尽职调查报告所承担的责任,并按照有关业务标准、道德规范要求,对业务人员尽职调查情况进行检查。

3.你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下设资产管理一部和二部,财富管理部下设财富管理一部和二部。资产管理二部与财富管理二部人员混合办公,未进行区分隔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第二款“参与者应当将自营、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等各类前台业务相互隔离”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十六条“证券公司主要业务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确保经纪、自营、受托投资管理、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业务相对独立”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本年度现场检查固化相关证据材料和你公司报告相关材料等证据证明。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你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前整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整改情况报我局。

2.对你公司采取如下监督管理措施:责令你公司在2018年12月1日至 2019年5月30日期间,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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