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新闻 > 热点新闻 >

南京中脉涉嫌超范围经营 存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行为

近日,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南京中脉)以被告身份出现在一则民事裁定书中,原告诉讼虽被驳回,但法院认定南京中脉有经济犯罪嫌疑,已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在这份民事裁定书里,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南京中脉涉嫌跨区域经营,跨许可范围销售;同时,南京中脉以及另一被告徐仙兰以购买产品的数量达到三黄一蓝的量级可以获得分红、股票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南京中脉相关负责人向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刘正在购买产品过程中,我司从未作出任何不实宣传,也没有任何违规经营行为。刘正是否从徐仙兰处购买产品,以及在交易过程中徐仙兰是否存在违规经营行为,我司并不知悉。

目前刘正不服上述裁定,于2018年8月16日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怀化中院正在审理中。

涉嫌刑事犯罪

上述裁定书显示,2014年,原告刘正在南京中脉的万人大会以及湖南区总经理徐仙兰等多次宣传下,于2014年9月,和朋友三人共出资人民币78.0884万元,原价购买了78.0884万元的中脉产品,其中刘正出资29.0442万元,同时徐仙兰为三人股东协议签了公证。

2015年3月,南京中脉承诺的分红并未到账,且一拖再拖到2016年1月。

据刘正陈述,2015年10月,南京中脉又出台全额返还本金、免费使用产品政策,称只要两个月连续购买一定数量中脉产品,就可分得中脉公司JM原始股票。刘正再次借钱购买17.7355万元的中脉产品。期间,为稳定刘正情绪,徐仙兰邀请刘正到安徽马鞍山、福建厦门和漳州参加南京中脉举办的产品说明及政策会议,会上宣传公司远大计划,销售模式,公司原始股票的价值等等,但分红和股票迟迟未兑现。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南京中脉以及另一被告徐仙兰以购买产品的数量达到三黄一蓝的量级可以获得分红、股票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南京中脉在给中国网财经的采访回函中称:“刘正在起诉状中所述的一系列问题严重失实,公安部门以及检察院进行的调查显然也客观呈现出刘正所述内容的不实。人民法院根据刘正的不实陈述,认为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裁定驳回起诉。在该裁定中人民法院仅仅是依据原告刘正的陈述认为被告涉嫌犯罪,但并未实体上认定我司或徐仙兰存在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程序办理此案并无不当。”

南京中脉还表示,公司在过往的经营过程中,会根据公司上年度的销售利润决定是否给予经销商一定奖励,奖励形式多样。且该奖励均是交易完成之后的额外赠送。南京中脉称:“公司从未在顾客购货前预设奖励标准。根据民事法律规定,公益捐款以外的赠与行为是实践性法律行为而非诺成性法律行为。”

涉嫌超范围经营

南京中脉除涉嫌刑事犯罪外,还被质疑存在虚假宣传和超范围经营。

刘正表示,南京中脉在宣传中称中脉床垫可以治疗三高、糖尿病、心脑血管等一系列疾病;在招商会、产品说明会上,邀请“受益者”上台分享案例和拿国家领导人图片以及专家视频分享。

南京中脉则表示,从未宣传床垫产品具有医疗功能,从未使用国家领导人身份进行宣传。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7月,南京中脉的床垫因在功能上夸大其词,对治病的描述明显超出正常床垫的应有功能,存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遭央视《新闻联播》曝光。南京中脉也予以否认,声称是店主个人行为。

刘正如从怀化市工商局了解到,湖南不是南京中脉直销区域,其在湖南销售属于超批准区域销售;购买的产品大多都没有直销许可证,属于超范围经营。

南京中脉方面表示,徐仙兰并非公司员工,仅是公司传统营销方式的经销商,刘正从南京中脉批发产品并对外开展零售,和徐仙兰签订的经营合同有效期自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11月14日,合同约定该经销商仅限于在其固定经营场所开设店铺对外经营。经销商作为独立法人,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并不因签署授权经营合同而形成合伙或联营关系,各方应独立承担与各自经营业务相关的一切责任。

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萌向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原告刘正损失可以通过刑事案件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南京中脉犯罪事实,且公安机关冻结的被告人的银行账户的款项为赃款后通过退赃的形式挽回;赃款无法认定情况下法院无法直接划扣,原告也可以手持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被告人其他合法财产的方式获得赔偿。

中国网财经将持续关注该事件的进展。

最新动态
相关文章
跨村联建产业园 推动文旅融合规范化促...
各路豪杰抢滩气泡水市场 各品牌谁能笑...
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 汽车零部件企业能...
我国共有4.6万家保险经纪相关企业 保险...
核桃编程频繁电话 短信骚扰用户被多次...
小电科技2020年净利亏损1.1亿元 分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