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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财务资助事项未审议及信披 国新健康收深交所监管函

近日,深交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新健康”)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 91 号)。

监管函显示,国新健康原子公司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交易中心”)于 2008 年与武汉美康源医药有限公司(简称“美康源”)签订《战略联盟合作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交易中心每年根据美康源的需求,向其提供在一定额度范围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配套服务,美康源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进行其药品采购及销售活动,美康源在每年年底前将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结算资金归还,并按照全年实际交易额的 5%向交易中心支付服务费用,国新健康已于 2017 年12 月将交易中心出售。上述事项构成财务资助,美康源已于 2017 年12 月 27 日前将全部结算资金归还,国新健康未就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深交所指出,国新健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4条、第 2.1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7.4.3 条及 7.4.4 条的规定。对此,深交所要求该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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