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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金股份(300368)收监管函 未及时披露子公司与联想合作对公司业绩影响

深交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股份”证券代码:300368)的监管函。

2020年3月12日,汇金股份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与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以下简称《战略框架协议公告》),称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前海汇金天源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汇金”)与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想”)签署了《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就廊坊市云风数据中心项目的相关事项达成战略合作意向,工程规模暂定为7180个机柜建设及相关配套设备,项目暂估总金额8.5亿元,竣工验收时间暂定不晚于2020年12月31日,公告称“目前无法准确预测该协议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2020年3月13日,汇金股份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与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称前海汇金暂估该项目可以贡献营业收入约8.5亿元,汇金股份持有前海汇金40%的股权,按持股比例测算,预计贡献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2,000万元至2,400万元。同时,汇金股份称由于具体实施内容、项目实施及筹资进度、成本存在不确定性,该项目产生的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可能于2020年度及2021年度分期确认。汇金股份披露的《战略框架协议公告》不完整、不准确,未说明前述《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对汇金股份业绩的影响,直至3月13日才在《补充公告》中予以披露。

汇金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请汇金股份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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