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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瑞医药(688166.SH)蹭热点信披不准 公司及董秘王征野吃警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38号)显示,经查,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医药”,688166.SH)于2020年2月12日披露《关于抗病毒药物研制取得进展的公告》称,“于近日成功仿制开发了瑞德西韦原料药合成工艺技术和制剂技术。公司已经批量生产出瑞德西韦原料药,瑞德西韦制剂批量化生产正在进行中”。经核查,公司公告中所称“批量生产”实际为药品研发中小试、中试等批次的试验性生产,而非已完成审批并开始正式规模化、商业化生产销售瑞德西韦原料药和制剂。博瑞医药所披露的“批量生产”未考虑一般语义的理解,亦未作出专门说明,不能准确描述抗病毒药物研制的进展,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博瑞医药董事会秘书王征野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对此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博瑞医药及董事会秘书王征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博瑞医药成立于2001年10月26日,注册资本4.1亿元,于2019年11月8日在上交所挂牌,袁建栋为法定代表人、实控人、大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最终受益人,截至2019年11月8日,袁建栋1.14亿股,持股比例27.69%。当事人王征野自2018年9月26日至今任博瑞医药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38号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王征野:

你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披露《关于抗病毒药物研制取得进展的公告》称,“于近日成功仿制开发了瑞德西韦原料药合成工艺技术和制剂技术。公司已经批量生产出瑞德西韦原料药,瑞德西韦制剂批量化生产正在进行中”。经核查,公司公告中所称“批量生产”实际为药品研发中小试、中试等批次的试验性生产,而非已完成审批并开始正式规模化、商业化生产销售瑞德西韦原料药和制剂。你公司所披露的“批量生产”未考虑一般语义的理解,亦未作出专门说明,不能准确描述抗病毒药物研制的进展,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董事会秘书王征野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对此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董事会秘书王征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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