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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骏马收云南证监局警示函 债券存续期内未按时披露年报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云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力帆骏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近期,云南证监局对力帆骏马发行的公司债券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力帆骏马存在以下问题:

在力帆骏马发行的公司债券存续期内,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3.2.1条和.第3.2.2条的规定,按时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中期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力帆骏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天眼查显示,力帆骏马为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参股企业,持股21%。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3.2.1条:发行人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3.2.2条:发行人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和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分别向本所提交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但债券募集说明书在发行时已经披露相关内容的除外。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是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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