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民事裁定书显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封了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在线”)名下价值60.69万元的财产。
民事裁定书称,申请人蓝色光标(天津)移动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色光标天津”)于2018年12月18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国美在线名下价值60.69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足额开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蓝色光标天津提供担保。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蓝色光标天津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查封被申请人国美在线名下价值60.69万元的财产。
这起案件申请费为3554元,由申请人蓝色光标天津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裁定日期为2018年12月1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该民事裁定书发布日期为2019年12月10日;民事裁定书文号:(2018)京0105财保409号。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统计,6月份以来,国美在线遭监管处罚两次。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8月14日,上海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对国美在线罚款6092元并没收非法财物,因其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仅限条例)产品。
国美在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上海嘉定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上述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字(2019)第142019001212号。
2019年6月12日, 上海虹口区市场监管局对国美在线罚款66.00万元,因其未对违法广告行为予以制止。国美在线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向第三方商户提供国美在线平台服务时,应当对在其网站平台上发送、发布的广告进行审核。
国美在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上海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上述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监管虹处字(2019)第092018000516号。
国美在线成立于2011年1月11日,法定代表人为董晓红。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