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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等违规行为 人保寿险深圳遭罚98万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深人银罚〔2019〕7号)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寿险”)深圳市分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98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合计处以罚款人民币9.5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5年11月成立的全国性寿险公司,注册资本金257.61亿元,总部设在北京。中国人保寿险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PICC,简称“中国人保”,601319.SH)旗下的重要成员,主要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中国人保是中国人保寿险第一大股东,直接持股7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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