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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编制并披露三季报 广东澄星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遭警示

近日,广东澄星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人机”)因未按期编制并披露三季度报告,构成信息披露违规,被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警示函。

监管公告显示,经查明,无人机作为创新层挂牌公司,未在 2018 年会计年 度的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三季度报告,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对于挂牌公司的违规行为,时任挂牌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5 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及 《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决定对挂牌公司无人机,及时任董事长陈加华、时任董事会秘书方奕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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