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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一房地产公司侵犯商标权被判赔偿

大庆市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一个小区命名为“大悦城”,被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至大庆市中级法院,并在一审判决后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当庭宣判,该房地产公司赔偿中粮集团经济损失120万元。

据介绍,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大悦城”“JOY CITY”“悦城”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36类: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等。2016年,大庆旭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一个小区命名为“大悦城”,并在售楼处、广告宣传材料上使用了“大悦城”“JOY CITY”标识。 2017年5月8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大庆旭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合议庭在休庭后进行了评议,当庭宣判: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大庆旭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大悦城”“JOY CITY”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驳回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将大庆旭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变更为赔偿经济损失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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