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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纪委副书记用他人账号买卖股票 被罚没118万

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杭五一利用他人账号持有并买卖股票,被中国证监会共罚没118万余元。

杭五一利用他人账号持有并买卖股票

杭五一自2002年至中国证监会调查时任职于东吴证券,2004年3月18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2年2月至中国证监会调查时任东吴证券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2007年3月21日,何某英于东吴证券苏州狮山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建设银行。2007年3月,杭五一、何某英、徐某音、董某梅、许某英五人商议决定每人出资30万元,合计150万元,放入何某英证券账户。上述5人约定对何某英账户的收益均享、亏损均担。2010年2月至2015年1月,上述5人通过4次分红分别获得收益24万元,合计120万元。何某英证券账户自开户日至2016年10月14日,杭五一负责账户交易指令下达,并主要委托东吴证券苏州滨河路营业部(以下简称滨河路营业部)总经理辛某文具体操作下单交易。

何某英证券账户自开户至2016年10月14日共委托下单2700余次,其中网上委托有2500余次,网上委托中的1440余次使用了滨河路营业部的IP地址,此外该账户还有203次使用热键委托方式。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14日期间,该账户共委托下单2025次,其中1431次使用了滨河路营业部IP地址下单,192次使用热键委托方式,4次使用营业部员工王某手机下单。其中,使用滨河路营业部IP地址下单对应的001E907400C2等14个MAC地址的委托下单电脑系滨河路营业部的电脑。何某英证券账户自开立至2016年10月14日累计买入成交金额13,905,248.04元。经计算,该账户累计卖出成交金额15,362,648.36元,合计已获利金额1,478,793.11元,归属于杭五一的获利金额为295,758.62元。

杭五一利用何某英账户持有并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情形。

杭五一提请申辩

杭五一在听证与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何某英账户与杭五一有关的资金所有权属于杭五一母亲郑某华。其二,何某英账户的收益归郑某华所有。其三,杭五一未参与过账户的操作或者决策。

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经复核,中国证监会认为:第一,调查取得的银行转账单显示何某英账户资金来源于杭五一,杭五一在听证阶段称资金实际是其母亲卖房款,但杭五一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资金来源于其母亲,其母亲和其他人的证言无客观证据支持,我会对杭五一此项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第二,何某英账户盈利均通过银行转账直接给杭五一,杭五一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将收益再转给其母亲,我会对杭五一此项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第三,调查获取客观证据证明杭五一的下单指令与实际交易基本一致,杭五一提供的有关人员证言前后矛盾,我会对杭五一未参与过账户操作或决策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没收杭五一违法所得29万余元 并处以88万余元罚款

中国证监会表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没收杭五一违法所得295,758.62元,并处以887,275.86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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