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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产品和服务创新 为乡村振兴提供适宜的金融服务

任常青管理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农业农村现代化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长期从事农村金融、农村发展与农村政策研究。曾任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际农发基金、欧盟、联合国项目办、国务院扶贫办、全国妇联等机构专家。

为切实做好“十四五”时期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持续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6月30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农业农村现代化研究中心主任任常青研究员。他认为,在我国目前和未来一个时期,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将会为农村金融机构创造巨量的金融需求,农村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这一契机,在农村金融市场中扩大市场份额。摆正农村金融与乡村振兴的关系对于破解农村金融困局,同步推进农村金融发展与乡村振兴至关重要。

农村金融发展的方向和重点

记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村金融需求在总量和结构上都将呈现新的特征,您如何看待未来农村金融发展的方向?

任常青:在农村发展的任何历史时期,农村金融都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同样离不开农村金融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已成为现代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农村金融同样也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金融与乡村振兴不是互相分割的两个部分,不是谁支持谁的问题,而是乡村振兴包含了农村金融的振兴。如果没有一个稳健的农村金融体系,就谈不上乡村振兴的成功,更谈不上农业农村的现代化。从国际经验来看,已经实现了农业现代化的国家,其农村金融也实现了现代化。

为了更好地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服务,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提出了农村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总体要求和目标。继2019年1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后,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意见》提出,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健全金融组织体系,完善基础金融服务,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入“三农”领域,助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金融支撑。

2019年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市场化运作为导向、以机构改革为动力、以政策扶持为引导、以防控风险为底线。《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作用,综合运用货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和考核评估手段,健全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市场化、可持续的业务模式。

可以看出,坚持市场化运作是农村金融发展的根本原则和方向。农村金融政策要聚焦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化,健全农村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监管体系。

记者:您认为农村金融工作的重点领域是什么?

任常青:从宏观方面看,农村金融机构要瞄准的市场包括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金融供给,粮食等重要农产品(000061,股吧)生产、加工与运销,农业战略产业、种业,现代乡村产业,农业农村绿色发展行业,乡村建设领域以及涉及城乡融合发展的相关行业和产业。未来一个时期,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产品与服务的开发应瞄准上述领域和行业。

从微观方面看,农村金融机构要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特征和乡村振兴推进的程度,主动开发当地市场,参与地区经济发展。农村金融机构要通过产品开发建立瞄准机制,最大限度利用当地知识,扩展信贷服务市场。在小农户占多数的情况下,农村金融机构仍要深耕小农户市场,这是农村金融机构相较于其他商业银行的优势。农村金融机构要对乡村振兴中出现的新需求做出积极的市场应对。对于包括家庭农场、合作社和企业在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金融机构要做出及时的反应。

长期以来,农村金融供需矛盾被认为是农村金融市场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其表现为农民“贷款难”“贷款贵”。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除了农村金融市场固有的特质因素外,更在于农村金融体系的不完善和农村金融市场的不发达。建立与乡村振兴战略相适应的农村金融体系,保持农村金融与乡村振兴同步推进是最为急迫的任务。要加大力气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按照既定的改革目标有序推进。

记者:《指导意见》提出了农村金融发展的中长期目标,即到2035年,基本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适度竞争、有序创新、风险可控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金融服务能力和水显著提升,农业农村发展的金融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到2050年,现代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政策体系、产品体系全面建立,城乡金融资源配置合理有序,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全面实现。您认为实现中长期目标的关键是什么?

任常青:中长期目标勾画了与农业农村现代化相适应的农村金融体系,中长期目标的实现,既标志着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目标的实现,也是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成功实现。

实现2035年目标,基本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适度竞争、有序创新、风险可控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重要的是按照多层次的要求,加大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力度,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门槛,特别是促进服务县域范围的小微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这是多层次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层次。有了这一层次做基础,才可能实现农村金融的广覆盖,形成遍布乡村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可持续的农村金融就是市场化的农村金融,市场化是解决农村金融供需矛盾的根本出路。离开了市场化,依靠非市场力量有可能实现一时的、短期的农村金融供给的增加,但是,长期来看,非市场力量一旦退出,农村金融机构将失去支持力量,对机构的生存构成威胁。适度竞争、有序创新和风险可控是对农村金融市场特征的设想。这里的适度、有序和可控都不易量化和控制,从而为监管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间。

沿着这一路线不断推进改革,做到改革与发展相互促进,到2050年,现代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政策体系、产品体系全面建立,城乡金融资源配置合理有序,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目标全面实现。这是一个必须实现的目标,因为到2050年,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将会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将建成。这也意味着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已建成。

农村金融机构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

记者:乡村振兴对金融的需求有哪些新的特点?

任常青: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流通体系、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智慧农业建设、农业科技提升等领域将出现新的需求。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康养、海洋牧场等新产业、新业态将会有较快的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也会很大。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产业链中将会出现一些优质的核心企业,对供应链金融需求将会增加。在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建设中,将会涌现一批产业强镇、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这些也是农村金融服务的对象。农村绿色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改造;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秸秆综合利用、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国土绿化等都将是乡村振兴的重点领域。

《意见》提出了重点发展的金融产品,即对原金融精准扶贫产品和金融支农产品、民生领域贷款产品等进行整合优化,以小额信用贷款、产业带动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民生领域贷款、农村资产抵押质押贷款、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保险产品等十类金融产品为重点,充分发挥信贷、债券、股权、期货、保险等金融子市场合力,增强政策的针对和可操作。这些产品和服务领域是乡村振兴的重点领域,也是农村金融需要深耕的领域。在原金融精准扶贫产品和金融支农产品、民生领域贷款中,原金融精准扶贫产品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扩展金融供给,尽可能多地覆盖已脱贫农户的金融需求。金融支农产品是重点,要结合乡村振兴中产业发展的新趋势,对不同类型的农业经营者提供适合的信贷产品。民生领域的贷款产品将会越来越受到关注,农村住房和消费需求会随着农民收入的提高而不断增加,农村消费升级也将成为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农村金融机构要针对这部分需求开发信贷产品和服务。

乡村建设行动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工作。城乡基础设施和农村公共服务是乡村振兴中需要补上的短板。补短板的重点是农村交通运输、农田水利、农村饮水、乡村物流、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包括数字化建设在内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重点在提高乡村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尤其是乡村对于公共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社区养老等社会公共服务的需求,促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质量水有效衔接。

城乡融合发展是乡村振兴的一项重要内容,消除城乡差距,除了补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短板外,城乡要素的双向流动将给乡村振兴注入更多的活力。工商资本下乡,各类人员返乡入乡创业就业,县域经济开发和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都需要金融的支持。

农村金融机构要在乡村振兴中主动作为,应通过产品和服务创新,为乡村振兴提供适宜的金融服务。应利用农村深化改革的成果,探索和创新乡村信贷抵质押方式,不断拓宽农村抵质押物的范围。利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深度挖掘农村产权的经济价值,利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等台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探索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房屋财产权、集体资产股权以及农业生产技术和专利等农村特有的新型抵押贷款模式,不断拓宽农村资产抵押质押物范围。充分利用保单、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圈舍、养殖设施等农村资产资源,畅通农村资产抵押质押融资链条。

农村金融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金融科技和数字金融,强化金融科技赋能。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有效整合涉农主体的信用信息,提高客户识别和信贷投放能力,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逐步提高发放信用贷款的比重。

改革应与补贴政策相伴而行

记者:我国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激励政策由来已久,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了实现服务“三农”的不同目标和任务,国家和相关部门都要出台一些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激励政策。您如何看待这些政策?

任常青:我认为应强化对金融机构的激励约束。激励政策包括资金支持、奖励政策和放松监管条件。从更为宽泛的意义上说,这三方面激励政策本质上都是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政策。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世界上很多国家都经历了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政府补贴阶段,以期发挥金融在促进农业生产方面的作用,重塑战后经济。但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这种以补贴为主的农村金融政策虽然在扩大农村金融供给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政府的不当干预,也导致大量的金融资源错配,不良资产越积越多。这种政策的副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原因在于忽视了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能力建设,使得农村金融机构对补贴的依赖愈加严重,一旦因政府财力不足,消减补贴,农村金融机构便失去了可持续的生存能力,进而导致农村金融供给的减少。

我国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政策与农村金融改革相伴而行。通过补贴,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推进农村金融的市场化进程。这里就有一个时间表和路线图的问题。要按照农村金融改革中长期目标的要求,有序推进补贴政策的改革,适时减少补贴, 直至最终退出补贴。

这种改革思路有其深刻的理论支撑。农村金融机构在一定意义上是经营风险的机构,机构自身是风险的承受者和受益者。农村金融机构所有创新的目的都是为了降低风险,提高收益,服务更多的客户。而只有稳健的机构才有这样的能力。外部补贴和支持政策只能起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作用,更加宽容的监管工具,对金融机构减少犯错也并没有实质的帮助,不能从根本上改变金融机构的风险。

农村金融更好服务乡村振兴的关键要依赖改革,按照已经明确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中长期目标要求,稳步、有序推进各项改革措施。中央对农村金融改革非常重视,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农村金融改革做出部署。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持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在增量改革方面,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服务乡村振兴的内设机构。保持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县域农村金融机构法人地位和数量总体稳定,做好监督管理、风险化解、深化改革工作。稳妥规范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等。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支持市县构建域内共享的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农村土地确权、土地流转、农业补贴、税收、保险、乡村建设项目等涉农有效数据,并积极与金融机构等共享,推动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在扶持政策方面,继续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实施最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加大对机构法人在县域、业务在县域的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回归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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