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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规代客保管 桐乡一村镇银行被罚25万元

银保监会官网今日披露的“嘉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显示,浙江桐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代客保管。

2020年2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浙江桐乡民泰村镇银行罚款人民币25万元。

天眼查显示,浙江桐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4.89%。后者由温岭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28家持股88.56%,另127人持股11.4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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