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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农商行两宗违法被罚20万元 违规办理信贷业务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遵义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遵银保监罚决字〔2020〕8 号-10号)显示,贵州遵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遵义农商行”)存在违规办理信贷业务;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利用本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两宗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遵义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贵州遵义农商行员工周业波利用本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遵义监管分局对其警告。

陈代强对贵州遵义农商行铁厂支行违规办理续贷,掩盖真实信贷资产质量行为负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遵义监管分局对其警告。

官网显示,贵州遵义农商行注册资本4.71亿元,由原来的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升级而成。2016年12月22日,公司名称由“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变更为“贵州遵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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