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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按规定办理跨境担保等 华商银行深圳违法遭罚239万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深外管检[2019]45号)显示,华商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存在未按规定办理跨境担保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对其处以警告,并处罚款239.35万元。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第十二条规定: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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