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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陕坝农商银行员工挪用资金被判刑 私自泄露客户银行卡密码

潘某并未办理银行贷款,却突然被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到期偿还。是银行弄错了?还是潘某故意不认?

日前,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子渠支行职工韩某云伙同曹某兰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两人皆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韩某云,女,1965年1月生人,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园子渠支行职工。被告人曹某兰,女,1976年7月生人,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2018年1月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据和讯银行梳理,2014年8月初,潘某等人通过信用社的韩某云在五星信用社(支行)各办理了一笔30万元的贷款,但该笔贷款一直未发放。2017年11月,陕坝农商行向韩某、潘某催要上述贷款,并诉至法院判决两户承担还款责任,潘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致本案案发。

经法院审理查明,曹某兰以归还所欠贷款为由,找到原陕坝农商行五星支行信贷员韩某云,让韩某云帮忙联系几个户头到五星支行办理授信贷款,韩某云表示同意。

此后,韩某云将正在托其办理农户联保贷款的潘某等人的授信贷款交由曹某兰周转使用。并将潘某等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和密码要上后交给曹某兰。

2014年8月8日曹某兰以代理人的身份,将潘某等2人银行卡内的授信贷款各30万元,直接转入曹某兰的个人银行账户使用。事后,韩某云以回去等消息、贷款未办理下来等理由搪塞韩某、潘某,隐瞒贷款被挪用事宜。

2017年11月,陕坝农商行向韩某、潘某催要上述贷款,并诉至法院判决两户承担还款责任,遂由韩某、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致本案案发。

至判决日,曹某兰、韩某云全部退缴涉案的60万元案款。

2018年12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判处韩某云、曹永兰犯挪用资金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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