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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因存在欺骗保险人等行为被罚22万元

近日,内蒙古保监局发布“内保监罚〔2018〕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的相关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文件显示,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存在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行为。2017年,该分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进行保险产品销售时,使用与保险产品不符的表述介绍保险产品,涉及保单9笔。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内蒙古保监局决定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12万元。

此外,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还存在客户信息不真实的行为。2017年,该分行代理销售的12笔保单投保人联系方式不真实。时任该分行零售金融部总经理马凤祥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文件指出,该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和《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内蒙古保监局决定责令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改正并处以罚款10万元;决定对马凤祥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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