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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2018年1号文!融资担保,各地细节待命只严不松

银保监会发2018年1号文!事关融资担保,各地细节待命只严不松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4月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发布了自成立以来的第一份法律法规——《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对2017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

从许可经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认定、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划分及比例确定,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余融资担保合作注意事项等四个方面进一步细化。

银保监会发2018年1号文!事关融资担保,各地细节待命只严不松

先来看《通知》的主要看点:

1

细化经营许可证办理要求

在去年颁布的《条例》中明确指出,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此次配套文件中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吊销、注销等相关规则,并对每家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实行编号终身制。

2

确定不同融资担保业务的权重

从对不同融资担保业务所确定的权重可以反映出监管的政策导向,如对小微企业、农户的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较低,为75%;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担保权重较高,为100%。

《通知》还特别指出,对于2017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

3

细化对同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集中度要求

担保责任余额集中度与净资产挂钩,融资担保公司计算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和集中度时,应当在净资产中扣除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

4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分三级计算,并设定各级资产的最低或最高比例要求

融资担保公司投资购买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属于III级资产,Ⅲ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通知》实施后,融资担保公司不符合《通知》要求的,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给予不同时限的过渡期安排,达标时限不应晚于2019年末。

各地可进一步出台细则,只严不松

此前国务院就建立了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原银监会牵头,随着银保合并,这个部际联席会议的牵头方就由银保监会负责,因此,此次《通知》由银保监会对外发布。

然而, 在各地方层面,目前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主体由各地金融办归口管理。也就是说,目前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体系是以“银保监会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地方金融办”的二元框架。所以,《通知》提出,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这里所指的地方金融统一归口管理,预计仍会是原有的各地金融办承担主体责任。

《通知》还要求,各地可根据《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要求,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换发、吊销、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于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颁发、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不同担保业务权重反映出监管政策导向

所谓融资担保业务,包括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其中,其他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提供担保的行为。

从对不同融资担保业务所确定权重可以反映出监管的政策导向,具体来说:

1、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小微企业的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75%。单户在保余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农户的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75%。其余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100%。

2、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权重为80%。其他发行债券担保业务权重为100%。

3、其他融资担保业务权重为100%。

所谓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是指各项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按照规定的对应权重加权之和。按照要求,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不过,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特别指出,对于2017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

债券担保业务实行新老划断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中也确定了集中度相关要求。具体来说,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

对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计算前款规定的集中度时,责任余额按在保余额的60%计算。

《办法》还强调,在计算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和集中度时,应当在净资产中扣除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

此外,《办法》也设置新老划断,对于 2017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集中度指标继续执行原有监管制度有关规定;之后发生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集中度指标则按照新办法执行。

投资资管产品等规模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0%

《通知》的另一个重头戏在于配套文件《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中,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按照流动性和安全性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3类,并设定各级资产的最低或最高比例要求,这一要求有点类似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Ⅰ级资产包括:

(一)现金;

(二)银行存款;

(三)存出保证金;

(四)货币市场基金;

(五)国债、金融债券;

(六)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七)债券信用评级AAA级的债券;

(八)其他货币资金。

Ⅱ级资产包括: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含第五条第六项);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AA+级的债券;

(三)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

(四)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20%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五)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40%部分;

(六)不超过净资产30%的自用型房产。

Ⅲ级资产包括:

(一)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80%部分以及其他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以下或无债券信用评级的债券;

(三)投资购买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

(四)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60%部分,以及其他委托贷款;

(五)非自用型房产;

(六)自用型房产超出净资产30%的部分;

(七)其他应收款。

从对资产类型的划分看,有两个看点值得注意:

一是可随时赎回或三个月内到期的银行理财产品划为I级,Ⅰ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

二是融资担保公司购买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属于Ⅲ级资产,Ⅲ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显示出监管层对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而非大规模投资金融产品的监管要求。

为强化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履约能力,新规还要求,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

此外,为平稳过渡,新规对各级资产比例要求的达标期限予以一定宽限。本办法施行前,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比例符合原有监管要求,但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给予不同时限的过渡期安排,达标时限不应晚于2019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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