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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缴存、违规罚款,深圳住房公积金政策或将有五大变化

文/图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晓旭

8月5日,深圳市人大官方网站发布了由深圳市政府组织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记者了解到,《条例》拟采用特区立法的形式,将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健全住房公积金投诉和追缴处理机制等作为立法重点,构建符合深圳实际的现代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

深圳曾于2010年12月出台《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自此全面实施。而国务院于1999年制定出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于2002年和2019年两次修正,但相关规定已难以满足现实需要。深圳有必要结合实际,通过特区立法填补现行法规规定的空白和不足,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变化一:引入自愿缴存机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就业形式的多样化,非强制缴存单位职工要求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为了回应社会关切和现实需求,《条例》设置了自愿缴存机制,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五类主体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按规定自愿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目前,深圳市自愿缴存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并报送住建部,同时制定出台了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共济作用。

变化二: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

按国家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上一年度领取工资的月数后的数值。“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部分。

实践中,职工和单位对缴存基数的确定存在不同的认识:有意见认为,缴存基数的规定不宜过于刚性,应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以适应多样的现实需求;也有意见认为,缴存基数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以切实保障职工权益,避免纷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条例》借鉴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有关规定,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是指单位向职工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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