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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销售现房,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所得税、土增税?

近期,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发布城镇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其中提出,要逐步提高商品房预售条件,稳妥推进现房销售试点,引发社会关注。实务中,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探索,在房地产项目办理竣工备案后,再对外销售。这种情况下,不少房地产企业都面临一个问题:销售完工现房,取得首付款,要不要预缴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案例

甲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了商品房项目,2018年5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20年4月办理竣工备案。2020年10月,甲企业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含税总额2180万元。其中,签约当时收取首付款1090万元,并按照9%的税率开具同等金额增值税发票,剩余款项于2021年1月收取。2021年1月,该批商品房集中交付,甲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交房。

假设当地该类型房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甲企业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5%,暂不考虑甲企业其他业务,那么,针对这部分现房销售首付款,该如何申报纳税?要不要预缴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原则上可以办理清算

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周期来看,土地增值税存在先预缴、后清算的步骤。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各地的操作细则一般按规定作了细化。比如,深圳市税务部门规定,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征收采取“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的方式,即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开发销售和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先按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税款,待工程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但同时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期间转让房地产的,需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土地增值税预缴时点,是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理论上说,项目竣工结算后,如能尽快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后续销售并收取款项,就不用办理预缴,可以直接按照销售尾盘,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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