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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丨买卖房屋忽视这个问题,可能被毁约!

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上登记的有几个人,卖房的时候就必须征得几个人的同意。可樊城一家中介在办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时,本来属于共同共有的房屋,却只让一方签字,结果是一笔业务没做成,索要违约金也碰了一鼻子灰。

(配图来源网络,与本文无关)

两年前,樊城大庆路上的鼎诺房产中介,经纪办理市民张女士与张先生的二手房买卖交易。合同中约定,卖方向张女士交纳5万元购房定金。如果卖方违约,需要按照房屋成交款总额171万元的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按成交价款的5%也就是85500元赔偿中介的相关损失。但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只让卖方张女士一人签字,而那套房子其实是属于张女士和她的丈夫共同共有。当张女士的丈夫得知这一消息后,拒不同意卖房。

(配图来源网络,与本文无关)

最终,这笔房产交易没有成功。买方最终通过到法院起诉,法院以房屋买卖合同未得到另一名产权人的认可,房屋买卖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买方的实际损失并不大为由,判决卖方双倍返还所收取的定金共计10万元。而鼎诺房产中介随后也到法院起诉,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85500元。可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鼎诺房产中介作为专业机构,主要义务是促使房产交易安全、顺利的进行。在这起房产交易中,明知房屋为张女士夫妻二人共有,却只让一方签字,没有尽到足够的提醒义务,对张秀娥的代签行为本应予以阻止,却放任代签行为的发生,并导致案涉房地产买卖合同被法院认定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此,鼎诺房产中介存在重大过失,没有理由仍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向中介赔偿所谓的损失,因此,法院驳回了中介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鼎诺房产中介因为自己的失误,结果是白忙活了一场。

市房产中介协会负责人表示,法院的判决提醒房产中介行业,办理房产交易必须依法征得所有产权人的同意才行。

来源:云上襄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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