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少审核材料及审批环节,结合房改工作实际,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决定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停止对公有住房中个人出资的认定。
各公房管理单位在办理公有住房出售过程中,将个人出资部分抵消购房款的相关票据附于《公有住房出售表》的置顶位置,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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