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是以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要求,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需要单独修建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简称“人防工程”)。那么,因人防工程而修建的防护建筑或防空地下室需要缴纳房产税吗?如果开发商将人防面积作为车位出租,需要按照从租租金缴纳房产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对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做如下明确: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而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地下人防工程房产税的批复》(辽地税函【2011】183号 )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暂免征收我省人防部门收取的、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平战结合工程的房产税。
综上所述,关于人防工程是否缴纳房产税,除依据财税【2005】181号规定外,还需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政策来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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