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
购房人和中介
已经签好了委托协议
可谁知
购房人为了省去中介费
竟然私下联系房主交易
偷偷把房子过了户
……
绕过中介的“跳单”
2020年12月,初某(化名)为方便孩子就近上学,计划购买一套学区房,遂找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某中介公司,委托其帮助寻找合适的房源。双方随后签订了《购房委托协议》,约定初某委托中介公司提供房源、看房及中介服务,初某应于购房成功后给付中介公司报酬,即购房款总额的1%。
协议签订后,中介公司为初某提供了一套毗邻某中学的学区房,并先后两次带领初某实地看房,在此期间,双方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沟通看房、购房事宜,初某对房屋很满意,意欲购得此房。后初某通过朋友打听到房主联系方式,绕开中介公司与房主私下协商购得此房,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事后,中介公司多次与初某协商,要求初某支付报酬,均被初某拒绝。2021年2月,中介公司将初某诉至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要求初某支付报酬及违约金。
当庭支付违约金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初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的《购房委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中介公司已按约履行了提供信息机会、媒介服务的合同义务,初某逃避支付报酬的“跳单”行为构成违约。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初某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并承担违约责任。
“跳单”行为是指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与中介公司签署了委托协议,中介公司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义务,但是买卖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了规避支付中介费,绕开中介公司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仍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经过法官及调解员的调解工作,初某同意当庭一次性给付中介公司报酬10000元,本案最终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