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种类”的简称,构成一个税种的主要因素有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缴纳方法、减税、免税及违章处理等。不同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人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也往往是税种名称的由来。同时,每个税种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作用,其存在依赖于一定的客观经济条件。目前我国税收分为商品和劳务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和行为税、特定目的税五大类。中国现行的税种共18个种(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改增”;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环保税[1]),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环保税。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和环保税这4个税种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其他绝大多数税收事项都是依靠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规定。
税率形式
按税率的形式为标准分类:
·比例税:即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数额多少,均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种。
·累进税:是随着课税对象数额的增加而逐级提高税率的税种。包括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
·定额税:是对每一单位的课税对象按固定税额征税的税种。
超额累进税率是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成不同的等级,对每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规定税率,各等级分别计算税额,而后相加即为应征税额。
全额累进税率是指随着征税对象数额的增加,税率逐步提高,全部税基适用相应的最高一级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