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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依照程序产生。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七、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常德市西湖水岸一期业委会筹备委员会转抄-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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