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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广元这个地方房屋改造与补偿安置,看看有你家吗?

苍溪县百利坝(石家坝社区)建设项目

房屋改造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规范百利坝(石家坝社区)范围内土地征收、房屋改造与补偿安置工作,改善当地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广府函〔2012〕115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8〕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百利坝(石家坝社区)土地征收、房屋改造实际,制定本方案。

基本情况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百利坝(石家坝社区)建设项目(百利大桥)调整后规划红线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房屋改造与土地征收主体

苍溪县人民政府。负责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的总指挥、总协调。

(三)房屋改造与土地征收实施主体

云峰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房屋改造和补偿安置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完成项目的征地拆迁、土地交付工作,负责辖区内与征地拆迁、人员安置和建设相关的问题处理,维护辖区社会和谐稳定。

(四)房屋改造与土地征收主管部门

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处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跟踪审计等相关工作;负责百利坝(石家坝社区)建设项目相关事宜的上下协调、补偿费审核拨付、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会务接待、后勤保障及其他日常工作。

(五)相关部门职能职责

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综合执法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广电、通讯、电力、天然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杆、管、线迁改及相关协调配合工作。

(六)被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改造情况

石家坝社区房屋改造涉及石家坝社区一组、二组、六组,共计8户,其中,杨天军、杨顺德、杨天勇、石大清、杨天华、邱华德6户属于规划红线图的临界户,经县人民政府相关会议审定,同意纳入本次拆迁;石大春、杨开林2户位于调整后的规划红线图内。为保障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公正原则,项目建设征用土地位置、面积、地类及房屋改造面积一律以测绘机构实地勘测定界为准。

房屋改造及安置补偿

(一)房屋改造、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8〕13号)规定,被改造范围内应安置人口,原则上一律实行货币化安置,房屋及其它附属设施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二)房屋改造补偿、附属设施及林木补偿标准

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广府函〔2012〕1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等规定执行。

(三)被改造房屋补偿及相关说明

1.修新未拆旧的房屋,只对其残值评估作价酌情补偿,不对其人口进行安置;不能提供手续的房屋,只对其残值评估作价酌情补偿;涉及国有土地上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按照相关规定及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百利坝(石家坝社区)建设项目范围内,改造以下房屋或建筑物,不予补偿。

(1)改造范围公告发布后违反规定在改造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2)经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综合执法局及乡镇人民政府等调查认定不予补偿的其它建(构)筑物。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改造房屋的产权人协商选定,在房屋改造范围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县土地房屋征拆中心组织被改造房屋的产权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同一项目的房屋评估工作,原则上只能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3.计户认定。在该项目区发布改造范围公告前,已有或取得合法有效证件的,由所在地社区或村组组织村民代表和当地派出所根据公安局对分户的相关规定共同确定户数,再予以公示。

4.面积认定。被改造房屋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以入户调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依据,未登记部分,由相关单位进行认定,根据认定意见,再作补偿。

5.房屋改造的补偿内容。被改造范围内的房屋由县人民政府对被改造房屋的产权人给予补偿。补偿的范围包括:

(1)被改造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改造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改造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

(4)因改造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5)地上构筑物及其它附属设施的补偿。

6.对因改造经营性用房而造成被改造房屋的产权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停业的,或因公共利益需要造成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改造前的纳税情况或被改造房屋的产权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一次性给予3个月补偿。

7.被改造房屋补偿价值的确定。钢混(包含框架结构)结构房屋:950元/㎡;砖混结构房屋:820元/㎡;砖木结构房屋:560元/㎡;土木、木结构房屋:420元/㎡。

8.附着物补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执行。

9.被改造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室外附属设施补偿。由被改造房屋的产权人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规定执行,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偿价格的依据;评估机构对室内装饰装修及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应当分别分类评估。

10.搬家补助费。按被改造房屋价值补偿费总额的1%支付。

11.过渡费。被拆迁人均采取领取过渡费的方式自行安排临时过渡,过渡费的标准为200元/人/月,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人员,一次性给予4个月的过渡费补偿。

12.签约、搬迁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户,自县土地房屋征拆中心发布签订房屋改造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之日起15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给予15000元/人(应安置人口)的补助;自县土地房屋征拆中心发布签订房屋改造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之日起25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给予13000元/人(应安置人口)的补助;自县土地房屋征拆中心发布签订房屋改造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之日起30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给予10000元/人(应安置人口)的补助。

13.搬家困难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户,土地未征收完且异地购房的,因生产设施、棺木、粮食堆放等存在困难的,政府和拆迁户均不再修建生产性用房,给予每幢被改造房屋10000元的补助。

(四)人员安置方式。货币化安置

1.石家坝社区一组、二组、六组属于补偿二类地区,符合“标准一”安置人员的补偿金额为18万元/人;符合“标准二”安置人员的补偿金额为12万元/人。

本次享受货币化安置人员的安置资格审查及安置时间段为:

(1)以发布房屋改造范围公告之日起,至该方案规定的协议结束签订时间截止。

(2)以房屋改造范围公告发布之日实际锁定的人口为基准,期间因正常婚姻、出生等符合安置的人员均可纳入安置。

2.非本村本组村民在本次石家坝社区改造范围内的村组或社区购买村民在自家宅基地上所修建的房屋,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房屋所处地段对其价值以及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评估作价后,再进行货币补偿,对居住在该房屋内的人口不予安置,不享受任何补助。

(五)安置人员资格审查

1.下列人员应计入被改造住房安置人员:

货币安置“标准一”安置对象为: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参加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拥有承包地(自留地)和宅基地,或依法享有承包地和宅基地权利,且在被征收住房内居住的。

货币安置“标准二”安置对象为:在被征收住房长期居住,对被征收住房拥有合法财产权益,但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承包地和宅基地,也不具备依法享有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权利,且从未享受过国家各种福利性住房的人员。

2.县土地房屋征拆中心会同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云峰镇人民政府及村组集体负责对安置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并通过公示后确认。

(六)资金支付

签订房屋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后,县土地房屋征拆中心按协议先支付房屋改造、附属设施及林木补偿费。货币安置费按照《房屋拆除通知》确定的时间,在被拆迁户搬离交房后一次性支付。

争议解决

(一)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二)

在土地征收中,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并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法律责任

(一)

建设征收、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二)

征地实施单位及其他任何相关单位和个人私分、平调、挤占、挪用、截留、虚报冒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由县土地房屋征拆中心责令限期退还,对当事人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征地各项补偿费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凡漫天要价、无理取闹或采取暴力、威胁、发布不实信息、组织或煽动他人阻碍交通和扰乱公共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测绘、评估等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偏差报告的,依法对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百利坝(石家坝社区)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结束后终止。对未明确补偿标准的补偿项目和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本方案由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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