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量建设用地包括哪些类型?
存量建设用地是相对于新增建设用地的概念,主要包括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城镇低效用地、到期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等。这里特指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两类。
批而未供土地:指依法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满两年没有供应出去的土地。
闲置土地: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未动工开发);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已动工,但面积不足1/3);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但投资额不足1/4)。
2、什么是“增存挂钩”机制?
“增存挂钩”机制是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与存量建设用地消化相挂钩,并实施奖惩的一种工作制度。主要目的是通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促进存量建设用地消化,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3、完成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任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依法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并将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完成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任务:
(一)将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
(二)将土地供应给政府平台公司、征拆办、开发区管委会等无实际建设项目的单位的;
(三)违反规划以公园、绿地或空闲地等用途为名虚假供应土地的;
(四)在系统中录入虚假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导致重复计算批而未供处置量的;
(五)其他违反土地供应法规政策的行为。
4、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须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一是动工开发。即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小型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等依法无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二是收回。即通过有偿或无偿方式由政府收回闲置土地。三是置换。即通过置换方式处置的闲置土地。对于任务考核时仍处于司法查封状态、且确因查封而无法处置的闲置土地,暂不纳入考核,但应在考核时点前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标注“司法查封”字样,并上传司法查封文书扫描件。
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
(一)未依法取得动工开发的手续,无施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二)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实际未动工或未达到动工认定标准的;
(三)政府未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或者未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的;
(四)对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仅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等方式进行了处置,但仍未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
5、什么是“招商地图”?
“招商地图”是自然资源部门改革土地要素保障方式,变“项目找地”为“地等项目”,方便招商引资用地主体“按图索地”管理方式的简称。“招商地图”将使存量建设用地消化处置由“账表式”向“可视化”管理跃迁,批地量、批而未供、可供可用地块数量、空间、用途等属性信息一目了然。土地要素保障能力、紧缺与否不再靠“嘴上喊”,而是“线上摆、网上晒”。
对招商引资用地主体而言,可以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路,实现结合项目投资实际,在线预览可供地块、自主选址,后期还可网上交易拿地。能够促进好项目快速顺利拿地开工,迅速产生用地效益。取得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与企业经营获益的双赢效果。
6、“招商地图”如何编制,如何使用?
编制“招商地图”分为省级发布清单,市县完善信息,网上推地待选三个环节。第一环节由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部门同步开展,省自然资源厅筛选历年批地供地信息,发布目录;第二环节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在省自然资源厅开发的后台系统校验地块属性及空间数据,完善已供、待供地块的坐落、交通、规划、相邻地块等配套信息,并接受信息平台校验;第三环节是由市、县在门户网站开通“招商地图”专栏,链接访问全省“招商地图”数据库,供招商引资主体选购。
7、自然资源部对存量建设用地处置采取了怎样的监测预警机制?
各地计划指标配置情况应及时在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系统报备。自然资源部将根据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按季度公布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并与地方计划指标配置情况进行比对,对超出当季计划测算量的,提示预警。对超出年终核定计划总量批准用地的,视为超计划批地。
8、存量建设用地涉及的廉政风险点有哪些?
(一)批而未供土地涉及廉政风险点
土地审批主体主要是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是申报主体,具体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承办,总体上是公对公的业务,审批流程和时限公开透明,廉政风险比较小。但也存在为了争取审批时间、争取用地计划指标、办事人员故意刁难、上下串通等廉政风险。
(二)闲置土地涉及廉政风险点
市、县人民政府是供地主体,廉政风险主要存在于用地主体和市、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之间。
1、闲置土地的发现风险。闲置土地发生后,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存在主观故意的廉政风险。
2、闲置土地的认定风险。闲置土地的形成原因分为政府原因和用地单位原因,两者的处置方式不同,结果也相差较大。闲置土地的认定过程中存在将用地单位的原因归结为政府原因的廉政风险。
3、闲置土地的处置风险。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满一年不足两年的,应按规定收取闲置土地费,存在相互串通、应收不收的廉政风险。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满两年的,应按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存在相互串通、应收不收的廉政风险。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存在相互串通改变闲置土地用途、容积率、规划设计条件等内容,少补交或不补交相关费用的廉政风险。存在相互串通将没有处置到位的闲置土地按处置到位处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廉政风险。
9、如何防范存量建设用地涉及的风险?
通过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下放审批权限,网上办理全部审批业务,实现全程留痕、网上实时可查,使土地审批更加透明公开,全力防止腐败问题的产生。不断加强自然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加大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力度。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消化处置纳入监督执纪内容,对不能完成消化处置任务的地方追责问责,强化存量建设用地处置的监督执纪保障。
来源/自然资源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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