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意见征询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渠道,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优化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缩短安置过渡期限,推进以市场提供安置房源为主的建设安置模式改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关于永嘉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房屋安置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鼓励、引导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全面推行房票安置。我县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可参照执行。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业或者视同具有商业价值,且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适用房票安置。
第三条
房票是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人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样式统一制定。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政策,将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安置性商品房或其他安置房的房屋征收安置行为,是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基础上新增的一种补偿方式。
第四条
供房票购买的房源类型包括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性商品房)、政府商定商品房(市场商品房)、统筹安置房,具体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为准。被征收人仅能够在提供的房源类型中选择一类,房票安置协议及房票中应当载明选择的房源类型。
(一)定向定价商品房。指按政府规定价格定向供指定房票使用人购买的住宅商品房。被征收人未在征收项目规定的腾空截止日前完成签约并腾空房屋交付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不再保留选择购买定向定价商品房的资格。
(二)政府商定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以房票结算的位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已取得预售许可或不动产权利已首次登记但尚未出售的商品房。
(三)统筹安置房。指我县行政区域内政府以自建、代建或其他方式建设并已完成原项目征收安置后富余可纳入统筹调配的住宅房源。
第五条
被征收人(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除外)签订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协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本办法给予发放购房房票。同一份协议只发放一张房票。
第六条
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包括房屋产权调换货币量化、奖励补助和本实施意见明确的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其中临时安置费与搬迁费是否计入房票金额由被征收人选定。
(一)住宅征收权益金额根据房屋产权调换货币量化后的金额确定:
(二)非住宅征收权益金额按货币补偿方式量化。
(三)实行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费一次性计算 6 个月、搬迁费计算一次。
第七条
被征收人按期腾空将房屋交付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以征收项目规定的腾空期限届满日次日为出票日;未按期腾空的,以房屋实际腾空交付验收合格之日的次日为出票日。
房票自出票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24 个月。房票自出票之日起至购房之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止,票面金额参照出票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房票有效期自出票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房票有效期届满时非因房票使用人原因导致定向定价商品房或统筹安置房尚无法提供购买的,征收实施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公告延长房票有效期。
第八条
被征收人按期签约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的,根据购买房源类型不同按如下给予房票奖励:
(一)住宅征收奖励
购买定向定价商品房按权益金额的1%奖励,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按权益金额的3%奖励,购买统筹安置房按权益金额的5%奖励。
(二)非住宅征收奖励
购买定向定价商品房按权益金额的1%奖励,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按权益金额的3%奖励,购买统筹安置房按权益金额的5%奖励。
第九条
房票安置协议及房票中应载明房票使用人。房票使用人由被征收人按如下规则确定:1.被征收人可作为房票使用人;2.被征收人为自然人的,赠与协议经公证后,其配偶或直系血亲可作为房票使用人;3.被征收人为私营企业法人的,在核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之后,被征收人的自然人股东可作为房票使用人。
第十条
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使用人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定向定价商品房或统筹安置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受房源提供单位委托与房票使用人签订购房合同。如房票使用人为多人的,购房合同应由房票使用人共同签订。
购房时票面金额中的权益金额和房票奖励同步使用。购房款超出征收实施单位可代为支付的部分,由房票使用人在购房合同规定期限内自行补足。
第十一条
签订政府商定商品房购房合同时,房票使用人应当将房票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收取的房票转交出票的征收实施单位并报告房票使用人购房情况;签订定向定价商品房或统筹安置房购房合同时,房票使用人应当将房票交由征收实施单位收取。
第十二条
经征收实施单位核对后,如房票尚未使用完毕且仍在有效期内的,给予换发房票。换发的房票有效期保持不变、金额作相应调整。收回的房票由征收实施单位予以核销。
第十三条
房票有效期届满后剩余未使用的票面金额按如下处
置:
1.房票使用人未购房或已购房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总价未达到票面金额85%的,剩余未使用的票面金额应扣除相应的购房奖励后由房票使用人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货币;已购房且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总价已达到票面金额85%的,剩余未使用的票面金额由房票使用人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货币。
2.征收实施单位自收到房票使用人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前述货币款项。
第十四条
房票有效期内票面金额参照房票出票之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计息。购房合同签订之日即为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总价对应的票面金额使用之日,票面金额已使用部分的利息计算至购房合同签订之日。有效期内票面金额提前使用完毕的,由房票使用人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发放利息;未使用完毕的,有效期届满后由房票使用人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发放利息。利息自征收实施单位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发放。有效期届满申请发放利息时,剩余未使用的票面金额中应扣除的购房奖励部分不予计息。
第十五条
房票使用人可购买的定向定价商品房建筑面积按如下规定计算:
1.征收住宅房屋的,按照产权调换应安置面积确定购买定向定价商品房面积。
2.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照等值置换方式确定可购面商品房面积。
第十六条
征收项目可供购买的定向定价商品房套型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征收时的实际予以公布。房票使用人购买的定向定价商品房具体套型根据第十五条规定的可购面积就近向上靠档确定。
第十七条
如可购面积达到最小套型面积二倍但未超过最大套型面积的,可给予选择分套购买;超过最大套型面积的,应当实行分套购买。分套购买的,应当按所选套型分套并确保剩余最后一套的建筑面积不小于最小套型面积。
第十八条
商品房具备预售条件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组织房票使用人认购定位。认购定位由公证机构全程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房票使用人未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参加认购定位或认购定位后未按期签订购房合同的,均视为放弃商品房购买资格。
第十九条
定向定价商品房按政府规定的基准层毛坯房价格给予购买,层次差价另行按实结算。高层、小高层定向定价商品房的层次差价标准以第七层为基准层,第七层以下每层-1‰,第七层以上每层+1‰,第十三层等同第十一层,第十四层等同第十二层,第十八层等同第十六层。
第二十条
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的,房票使用人可享受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定的房票购房价格。具体名录以县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二十一条 购买统筹安置房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选房方式
先签约先得,即购买统筹安置房的不限面积档次,房票有效期内票面金额及购房补贴之和尚未使用完毕前不限套数、在规定的选房时间内先选先得,统筹选房过程由公证机构全程监督。
(二)获取资格
房票使用人应在征收实施单位通知的选房时间前缴纳保证金以获取选房资格。保证金每份2万元,一份保证金享受一套选房资格。房票使用人最多可缴纳的保证金份数根据其票面金额与购房补贴之和达到对应批次统筹安置房中最低房源价值的倍数向上取整确定未在对应批次统筹安置中成功选定房源的,相应的保证金在对应批次统筹安置选房结束后予以退还。
(三)选定签约
选定统筹安置房后,房票使用人应当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结算手续。相应保证金待购房合同签订后予以退还。
(四)房源价格
统筹安置房实行“一房一价”,具体以公布为准。
(五)购房补贴
按期签约腾空交付验收合格的被征收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量化权益金额的,房票使用人购买统筹安置房可给予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按本次购买合同金额(不得超过房票票面金额,购买多套的合并计算总金额)1%计算,购买统筹安置房时,票面金额先行抵用购房款,不足时再凭购房补贴抵用购房款。房票有效期届满购房补贴仍未使用的部分到期失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 年 月 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