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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老两口婚前出资给儿媳买房 离婚时儿媳赖着房子不给了

刘军(化名)老家是吉林人,大学毕业后在大连某公司找到一份工作,还认识一位女孩小娟(化名),经过一段时间交往,二人决定结婚。

刘军的父母对小娟很满意,认为自己儿子要结婚,一定要在大连买一套房,这样才体面。考虑到自己年龄大了,早晚也得跟儿子儿媳一起过,便决定把自己吉林老家的房子卖了,出一个首付,再贷点款让儿子、儿媳一起还。

征得儿子刘军的同意后,刘军父母将老家的房子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并将40万元打入儿子刘军的银行帐户。过了两个月,儿子来电话称,房子也买了,让父母到大连来帮助装修,另外自己也跟小娟登记了。刘军的父母很高兴,便到大连来,见到儿子买的房子面积大、小区环境也非常好,老俩口十分高兴。

令刘军父母没想到的是,儿子的婚房装修好了,儿子和儿媳闹起了离婚。更令刘军父母没想到的是,儿子的新房房证上也有儿媳的名字,且是先买房、后登记。儿媳一口咬定,刘军婚前为其购买这套房子出的40万元是赠与。

刘军父母打听了许多人,都说房子没有登记在刘军名下,且系刘军结婚前购买,属于小娟婚前个人财产,刘军父母的40万元首付款算是白瞎了。

由于刘军不同意这套房子归小娟所有,小娟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二人离婚,刘军出资购买的这套房子归自己所有,刘军的父母在一周内将房子腾退。

刘军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代理自己出庭。小娟称,刘军父母的40万元出资属于赠与,由于房子是自己婚前购买,故属于自己婚前财产。考虑到与刘军登记后双方共同还贷,愿意返还共同还贷的一半。刘军一方则认为,父母出资的40万元不是赠与而是借款,因为房子购买时,刘军与小娟还没有登记结婚,故不存在赠与的事实。另外,房子购买后还存在增值,增值的一半也应当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系双方登记结婚前由刘军父母出资支付的首付款,双方共同还贷,虽然登记在小娟名下,但购买的目的是用于双方结婚使用,从房屋所有权属性上应确定为小娟的个人财产。刘军父母的出资,系卖掉自己房子后将40万元打入刘军的银行卡中,再由刘军打给房屋的开发商,此40万元出资属于刘军婚前财产,现刘军及刘军的父母均不认可是赠与,故该款项应为借款,小娟应当返还。

近日,考虑到刘军与小娟婚内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法院判决刘军与小娟离婚,登记在小娟名下的婚房归小娟所有,小娟返还刘军婚房首付款40万元,返还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和房屋增值的一半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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