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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如何设立增值税相关会计科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自2016年12月3日起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建筑业营改增后,也有关于建账的相应税收政策规定,本文详细阐述于增值税相关各会计科目的设置及处理,包括如何建立项目核算。(政策截止2017年6月30日)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十条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

政策总结:

1.根据以上相关税收政策,建筑企业在按财会[2016]22号规定设立相关增值税的会计科目后,还应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所缴税款建立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登记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及完税凭证号码。

2.如有购入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建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

3.政策要求建立台账,可以用项目核算的方法,在电脑账中设置项目核算,如:以县(市、区)为单位,以单个工程项目为单位,以单项不动产为单位,分别设置项目核算。作用是可以将设置后的项目单独核算需要核算的内容。

4..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预缴增值税、简易计税按项目核算作用:可以将每一个项目的应交增值税额核算出来,不包括无法归集到单个工程的进项税,如管理部门的油费、固定资产等。对购入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也应设立项目核算。

6.预缴增值税和简易计税如涉及到对跨县(市、区)的项目,可以以项目地点设立明细科目,也可以地点为单位设立项目核算,均能达到建立台账的目的。

7.税收政策中要求建立台账核算的某些内容,必须在记账凭证的摘要栏中详细记录,如项目登记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及完税凭证号码;如有购入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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