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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坝青衣江大桥(茶地坎码头渡改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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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征收目的

草坝青衣江大桥(茶地坎码头渡改桥)项目建设需要。

二、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草坝青衣江大桥(茶地坎码头渡改桥)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涉及草坝镇企业一户,房屋权利人为雅安市草坝供销合作社和龙分社,混合结构商业房屋建筑面积:43.2平方米;混合结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60.22平方米;砖木结构仓库房屋建筑面积401.61平方米,土地用途为营业。根据工作组提供的资料显示,雅安市雨城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批准草坝供销社将和龙分社的房屋及土地于2001年处理给了雅安市和龙茶业有限公司。

三、征收补偿依据

房屋征收补偿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雨城区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宜的通知》(雅办发〔2016〕23号)和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四、征收补偿对象、方式、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补偿对象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因规划原因,企业的生产、办公、仓储等用房及其他非住宅用房不能采取产权调换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补偿价格按评估价格结算。签约期限为评估价格公示期满一个月内。

五、征收补偿原则

(一)征收国有土地上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属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对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雨城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认定原则。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以产权人为被征收人;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以建设审批对象或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征收人。征收共有房屋,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均按一户产权认定。

(三)征收出租房屋,只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安置补偿。不能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所有权人只能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安置的房屋可由承租人继续租用,双方依法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四)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五)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征收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公证机关对被征收房屋做勘查记录并办理证据保全后拆除。

六、评估机构的选择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五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参加,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半数以上选票。投票不能确定的,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七、征收安置补偿内容及标准

1.企业补偿内容

企业搬迁补偿根据企业具体状况含被征收企业房屋价值补偿(含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企业生产设备处理、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企业生产资料和库存产品处理、附属设施搬迁、搬迁奖励等。

2.企业补偿方式

以企业近3年的纳税情况及实际生产状况为依据,将企业分为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和非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对征收公告发布之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员工安置等补偿;对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已非正常生产(经营)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和员工安置补偿。

征收未对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的,不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过渡标准参照办公、仓储、生产用房及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不分区段、不分结构,按20元/㎡·月乘以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发临时安置补偿。

3.企业补偿标准

(1)企业房屋价值补偿。

已办理产权的企业的住宅用房可实行产权调换,鼓励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住宅货币补偿政策及奖励办法执行。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生产、办公、仓储等用房及其他非住宅用房,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补偿面积按照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持有合法的报建手续的,以实际测绘的面积为准,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企业协商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是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对正常生产的,且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额的,按上年度月平均利润额给予6个月税后利润补偿。

二是按被征收房屋总价值的1-3%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是按实际用于生产的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乘以20元/㎡·月计算,给予6个月一次性补偿。

四是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其他方式进行。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企业生产设备处理。

对征收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可搬迁生产设备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企业协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拆卸、搬运、安装和调试生产设备的搬迁补偿费用。不可搬迁设备或拆除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按照评估确定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补偿后生产设备交雨城区人民政府国资部门进行处置,市级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处置后的资金扣除处置成本交市财政,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对征收后不能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生产设备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企业协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价值补偿,补偿后生产设备交雨城区人民政府国资部门进行处置,市级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处置后的资金扣除处置成本交市财政,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4)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对征收后不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涉及职工安置的,依法依规按有关职工安置政策和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5)企业生产资料和库存产品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只负责生产资料和库存产品的搬迁(转运)补偿;企业生产资料和库存产品由企业自行处理。搬迁(转运)补偿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企业协商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6)附属设施搬迁。

被征收企业因从事生产经营安装的水电气等专用设施,征收时作价补偿。

八、奖励和补助标准办法

1、搬迁奖励。

按企业近3年的纳税情况及实际生产状况,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在签订协议后20日内(含20日)搬迁的,给予最高6万元的奖励;非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在签订协议后超过2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九、费用支付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将房屋腾空交付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房屋补偿款、搬家费及其他费用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十、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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