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么多探头盯着,让人真不自在!”日前,市民李先生拨打新闻热线反映,近日他去市区一楼盘看房子时,发现该楼盘售楼处装了不少监控,他怀疑里面存有猫腻,也担心自己的隐私遭侵犯。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记者就此展开调查。
在售楼处一电脑内,市监执法人员发现已截取的购房者人脸信息
市监执法人员现场取证
市民看房
众多监控探头盯着,让我“浑身不自在”
因为孩子结婚需求,龙湾籍市民李先生最近都在看房子。5月上旬,他带着家人来到位于市区温州大道的吾悦广场三期“未来之城”(推广名,备案名为“如意里”)看房子。
李先生说,看房那天,一进入该楼盘售楼处,也就是营销中心,他就发现头顶上安装了不少监控探头,甚至同一个地方装了好几个监控探头,“每到一处,每个方向,几乎都有摄像头对着我,让我浑身不自在。”
让李先生感到奇怪的是,这些监控设备类型还不一样。“我仔细观察了下,一种是普通的摄像头,半圆形,附在天花板角落里,平时比较常见,应该是一般的监控设备。而更多的是另一种,长条形,跟央视‘3·15晚会’曝光案例中的摄像头类似,可能有人脸识别功能。”
“如果是为了监控营销中心内的情况倒是可以理解,但装这么多摄像头,同一地方重复装,那就不可思议了。”李先生说。
另外,李先生还注意到一个细节。他说,该楼盘营销中心洽谈区放了个小牌子,发现“此处有录音”。“这意味着,我和售楼人员洽谈,甚至跟家人商量买房细节,都有可能被录音,这也太没有隐私了。”
安装这么多监控设备,还有录音,李先生质疑该楼盘营销中心存在猫腻,甚至有可能侵犯了购房者的个人隐私。
记者调查
售楼人员称监控有“人脸抓取”功能
对于李先生所反映的情况,5月12日,记者以购房者身份前往“未来之城”楼盘营销中心实地调查。
一进入该营销中心,果然如李先生所言,记者发现了不少监控探头。
营销中心入口大厅天花板安装一个长条形摄像头,正对着大门入口处。入口大厅角落里装有一个半圆形监控设备,以安装角度看,该半圆监控几乎可以覆盖整个入口大厅。
进入项目沙盘展示厅,记者发现紧邻的洽谈区天花板上装有3个长条形摄像头,其中两个正对着沙盘方向,将围着沙盘看房的购房者“尽收眼底”。另外一个摄像头,则对准通往样板房出入口。此外,洽谈区至少还装有两个半圆形的监控设备,从安装角度看,覆盖区域几乎是整个洽谈区。
在洽谈区,记者也发现了李先生所称的“此处有录音”的提示牌,但该提示牌较小,摆放在茶水台上,并不显眼。此时,洽谈区内有多名购房者正在跟售楼人员洽谈购房事宜,或跟家人商量着。其中,数人表示他们并没注意到“此处有录音”的提示,售楼人员也并未告知。
一个小小营销中心为何要安装这么多监控设备?这些不同类型的监控设备到底有什么用途?
“你们这里怎么装这么多摄像头啊?”在咨询完购房事宜后,记者向一名售楼工作人员提起。
“是我们内部的监控。”该工作人员说。
“监控也不需要装这么多吧?”记者再问。
“有人脸抓取(功能)的。”该工作人员回应。
“人脸?干什么用的?”记者追问。
该工作人员笑了笑,不答。
市监突查
监控终端已截取300多条消费者人脸信息
“未来之城”营销中心安装如此多监控,其中有人脸抓取功能,这是否合法?抓取人脸信息后,又有什么用途?记者将该情况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了反映。
5月14日,市市监局派出由多名执法人员组成的执法队,对“未来之城”营销中心进行突查。
在突查之前,记者已事先来到该营销中心。在身穿制服、佩戴执法证的市监执法人员突然出现后,该营销中心工作人员迅速撤下本来摆放在大门入口和洽谈区处的“此处有录音”的提示牌。
执法人员到场后,立马对该营销中心多处监控设备进行拍摄取证,并询问相关工作人员“这些监控设备有什么用途以及监控主机和终端设备在哪?”然而,一开始,工作人员并不配合,并表示“不知道”。
随后,执法队拆分数个小组,分工继续取证和寻找监控主机和终端设备等。
没多久,在营销中心一处狭小的房间内,执法人员找到了监控主机所在。执法人员发现,监控设备正在正常运行,一台显示器上出现多个监控画面。
紧接着,执法人员又在沙盘展示厅后方的一处简易办公室内,发现一台终端数据台式电脑。在该电脑内,执法人员查到已截取并制作完成的购房消费者的人脸信息数据。
根据数据显示,这些消费者的监控人脸抓取信息与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一一对应。据执法人员初步统计,当场查获的消费者人脸信息达300多条。
执法人员表示,根据调查取证,市监部门决定对“未来之城”的开发商温州新城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立案查处。
律师说法
私自抓取人脸信息属违法
倒卖则涉刑事犯罪
抓取消费者的人脸信息,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会有怎样的处罚?
就此,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蒋经纬称,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已被引用到房产销售中,部分房企私自采集购房客户人脸信息用于区分购房客户的渠道类型的事件屡见不鲜,2021年的央视“3·15”晚会也对类似行为进行了曝光,其实房企的这一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中已经明确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等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并将收集行为列为处理个人信息的一种,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于2020年发布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规范中明确收集个人信息应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规则,并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
房企在销售房产过程中,如果未向购房客户告知收集他们人脸信息及将人脸信息运用于销售房产商业活动的行为,更未获得购房客户的同意,这种行为已违反了上述法律以及国家标准。对于这一违法行为,市监部门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对涉案房企予以处罚。
蒋经纬说,如果在抓取消费者人脸信息后,将这些信息倒卖给他人,则涉及刑事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
非法采集人脸信息 永嘉一房企将被罚10.3万元
2020年9月,永嘉一置业公司在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系统,通过沙盘展示区周边的摄像头收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当消费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该公司会通过人脸认证机读取消费者的证件信息,并比对自行收集到的消费者人脸信息,以此判断该购房者属于自然到访还是分销商渠道介绍到访。以人脸识别系统对消费者到访属性的判断作为与分销商结算佣金的凭证。
今年4月21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置业公司售楼处检查,发现沙盘展示区周边有4台人脸抓拍机(摄像头),2楼财务室内有正在运行的人脸认证机以及1楼机房内的一台电脑主机。执法人员从调取的人脸识别系统后台数据显示,消费者的人脸信息都被以视频、图片的格式保存,当事人未取得消费者的许可同意收集、使用的消费者人脸信息,共计240条。此外,在该售楼处,执法人员还发现标有“涨价在即”等字样的广告。
未经消费者许可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并违反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永嘉县市监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拟对当事房企处以罚款103000元。
来源|温州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