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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大都跟房子有关。房子作为重要资产,在婚姻中自然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常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面临最大的问题应该就是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民法典》发布后,关于婚房的归属问题也有明确规定,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第一,婚前完全购买完毕的房屋对于结婚前的人们来说,其实有一些人在结婚之前就已经完完全全的购买了一套房产,他们既有可能是通过全款的方式购买的,也有可能是已经把贷款偿还完毕了。对于这样的房屋而言,它就是完完全全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的,哪怕是两个人离婚了,也不需要被分割。
不过这样的一种房屋也不是完全不能被分割的,假如男方同意女方把自己的名字签署在了这个房屋的房产证上,这个房屋就变成了双方夫妻共同的财产了,在离婚的时候,女方是完全可以提出要求分割这一套房屋的财产的。
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就在于民法典中将这种情况认为是男方对于女方的赠与行为,但是这种赠与是需要公证程序的,如果男方只是口头上说说,并没有什么实际的过户行为发生的话,这个房屋是没有办法被女方分割走的。
第二,婚后一起还贷还有这样的一种情况,那就是男方在结婚之前为这套房子支付了首付,不过在结婚之后,夫妻二人一起偿还着房贷。其实这样的一种情况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毕竟能够全款购买房屋的家庭还不是那么多。民法典规定这样的一种情况属于婚前的财产,离婚的时候是不需要被分割的。
不过虽然说这一个房屋没法被分割,但是女方却一直帮忙偿还了贷款,所以民法典中就规定了男方必须对于女方偿还的贷款数额以及利息进行补偿,同时对于这个房屋升值还有共同还贷的部分则是需要被分割的。
有一个例子来说的话,假如有一个男人叫小李,他的妻子叫小张,小李在结婚之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在他和小张结婚之后,两个人共同偿还了贷款。在小李和小张离婚的时候,法院可以规定房屋归小李所有,不过小李则必须对于小张支付的贷款以及其他产生的利息进行补偿。
第三,婚前共同出资有一些人可能在结婚之前就一起掏钱把一个房子买了下来,不过在房产证上登记的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这种房屋当然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在两个人离婚之后是可以被要求进行分割的。
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名字不在房产证上的一方就必须拿出足够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的确确为这个房子支付了房款,否则要求分割的要求是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为了避免这样一种情况的发生,两个人在购完房子之后就需要确定两个人所占的份额,并且保留好一些证据,这样能为大家减少很多的困难和损失。
第四,父母购置有一些家庭条件比较好的父母,往往会在孩子结婚之前就为孩子准备了一套房子。这种房子当然是属于父母对于自己子女的单纯赠与,并不属于夫妻二人之间的共同财产,除了一些双方约定过的除外。
但是有一些父母只支付了首付,夫妻二人还需要共同去偿还房子贷款的时候,这种情况就完全类似于第二种了,我们可以参考第二种情况的规定做出判断。假如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子女购买了婚房的话,这种情况就可以看作是一方父母对于夫妻双方的赠与行为,是可以要求分割的。
由此可见,即便房子署你名了,房子也不一定是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