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青田县旧住宅区1号改造区块一期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按照《青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青田县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就青田县旧住宅区1号改造区块一期改造项目所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
一、征收范围:
该项目位于青田县鹤城街道,东至横石条(包括原农村信用社大楼、原供销社宿舍楼、征收中心、老人协会等)、学士路,南至临江西路,西至大街、铁店巷、松阁巷,北至后街、鹤城中路(详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青田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为房屋征收部门,青田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有限公司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签约期限
自本区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17时30分止。
四、征收补偿办法
按照《青田县旧住宅区1号改造区块一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安置区块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就近区域安置原则,安置地块为:项目内就近安置。
被征收人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在征收决定公布起60日内向丽水市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
1.青田县旧住宅区1号改造区块一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2.青田县旧住宅1号改造区块一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4日
青田县旧住宅区1号改造区块一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县旧住宅区1号改造区块一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保障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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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征收范围:详见青田县旧住宅区1号改造区块一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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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签约期限
自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17时30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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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部门及委托实施单位
青田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县征收中心)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县征收中心委托青田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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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是指征收人不向被征收户提供安置房而以货币结算补偿的安置方式;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是指征收人为被征收户提供安置房,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实行差价结算的安置方式。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户自行选择。
被征收户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后,可享受《青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房票”政策实施办法》(青政办发〔2019〕33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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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征收户及房屋的认定
1.被征收户的认定
被征收户以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或者经调查、认定的结果计户。
2.已登记房屋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以被征收户的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3.未登记房屋的认定
(1)未登记房屋建筑面积以测绘、认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2)未登记房屋按《青田县实施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细则(暂行)的补充意见(二)》(青政办发〔2018〕147号)、《青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办法》(青政办发〔2021〕33号)认定与处置。
4.被征收房屋来源分类的认定
(1)被征收户本人或家庭审批建造的供其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建筑,认定为私人建房。
(2)除私人建房以外的住宅房屋为非私人建房,其中除集资房、房改房、商品房以外的非私人建房住宅用房,其建筑占地面积90㎡以内的房屋,参照私人建房的补偿安置标准征收。
5.改变用途房屋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用途原则上按照房屋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2)1990年4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与正常经营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补交土地收益金)
(3)“住改商”房屋的认定
“住改商”房屋,是指在房屋征收工作中,被征收户将房屋产权证登记用途或设计审批用途为住宅的,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变更为商业经营用途的房屋。
不同类型的“住改商”房屋认定标准见附件1《“住改商”房屋分类认定与补偿安置标准》
(4)其他用途变更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参照“住改商”房屋标准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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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确定及评估时点、技术标准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户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推荐不少于三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公证机构现场公证下采取摇号、抽签方式随机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格和安置房均价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评估办法与《青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指引》(青征〔2021〕8号)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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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住宅用房的征收补偿安置
1.住宅用房的货币补偿安置
住宅用房的货币补偿安置以被征收房屋证载及认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含超标准容积率建筑占地土地价值,不含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值,下同)进行补偿,并给予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的30%的奖励。
2年内在青田县内购买商品房的,再给予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中实际用于购买商品房的部分金额的5%的奖励(申请“房票”购房的除外)。
2.住宅用房的产权调换安置
(1)安置面积的计算
征收私人建房住宅用房或者参照私人建房标准的非私人建房住宅用房的,被征收户选择产权调换的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总层数为一层的被征收房屋可增加100%的安置面积;总层数为二层的被征收房屋可增加50%的安置面积;总层数为三层的被征收房屋可增加33%的安置面积;总层数为四层的被征收房屋可增加25%的安置面积;总层数为五层及以上的被征收房屋可增加20%的安置面积;如住宅楼层不完整的被征收房屋,以纵向切割法计算不同层数的安置面积。
征收集资房、房改房、商品房等非私人建房住宅用房的,被征收户选择产权调换的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准,可增加20%的安置面积。
(2)安置地点及户型
安置地点:县旧住宅区1号改造区块一期改造项目规划方案范围内的回建期房,原则上分区域就近安置,若本区块不够安置,在其他区块安置。
安置户型:安置房基本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70㎡、90㎡、110㎡、130㎡左右,另设建筑面积为50㎡左右的灵活户型,不另配杂间。
(3)选房原则
被征收户根据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上述五种户型中选择相应的安置房:
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70㎡以下的,原则上只能选择建筑面积70 ㎡左右户型的安置房1套;
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70㎡(含70㎡)至90㎡以下的,原则上只能选择建筑面积90 ㎡左右户型的安置房1套;
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90㎡(含90㎡)至110㎡以下的,原则上只能选择110 ㎡左右户型的安置房1套;
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110㎡(含110㎡)至130㎡以下的,原则上只能选择130 ㎡左右户型的安置房1套;
被征收户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在130㎡(含130㎡)以上、可以根据所选安置房的合计建筑面积最接近住宅产权调换安置面积的原则,选择两套及两套以上基本户型或灵活户型安置房。
被征收户选择安置房后,若剩余安置面积不再继续选择安置房的,其剩余安置面积中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可按货币补偿形式给予补偿。(剩余安置面积不享受“房票”政策)
(4)“跳档”安置
为了解决被征收户安置户型较小的问题,本区块实施“跳档”安置政策。“跳档”安置是指被征收户选择产权调换或“房票”购房时,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允许其产权调换安置户型或“房票”购买户型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一个档位进行安置。
每户可以就其中一套房屋在原安置户型基础上提高一个档位(20㎡)回购。若原安置户型已经是本区块最大户型的,不予跳档。
产权调换安置房和“房票”商品房“跳档”部分回购单价在原产权调换安置房回购单价(“一房一价”)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2000元,并不享受安置房回购价的88%优惠政策。
若本区块不够安置,选择“跳档”安置的产权调换安置房在其他区块安置(通过摇号确定被征收户的安置区块)。
(5)选房机制
为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选房过程将在公证机构现场公证下进行。分区域、分批次,以户型相同的安置房为一个选房单元进行选房。
被征收户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腾空房屋验收合格的,均作为第一批次选择安置房;被征收户超过规定期限签约、腾空房屋的,均作为第二批次选择安置房。
每个批次的被征收户通过“两轮抽签,一次定位”的方法进行选房。具体方法为:首先按被征收户到会议现场报到顺序抽出顺序号,再按顺序号抽出房号。
在规定时间内,未到现场且未委托他人抽签的由工作人员代为抽签。
(6)结算
被征收房屋按市场评估价计算价值,安置房按市场评估均价结合层次差、朝向差等因素计算价值(“一房一价”),按88%计算房款;对于被征收唯一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的,且被征收户属于低保户(以本区块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民政部门在册名单为准)、低收入家庭困难户,其安置房50㎡以内部分和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另行结算房款。安置房交付时被征收户应在规定时间内结算房款,逾期不进行结算的,则由县房征部门依法对其安置房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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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商业用房、“住改商”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
1.商业用房、“住改商”房屋的货币补偿安置
商业用房、“住改商”房屋的货币补偿安置以房屋证载及认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按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补偿(“住改商”房屋扣除相应补交的土地收益金),并给予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30%的奖励。
2.商业用房、“住改商”房屋的产权调换安置
(1)安置地点:县旧住宅区1号改造区块一期改造项目规划方案范围内的回建期房,原则上分区域就近安置。若本区块一层不够安置,可在二层安置。
(2)“住改商”房屋安置原则:被征收房屋按“住改商”认定后,剩余住宅可安置面积少于20㎡的,若被征收房屋是唯一合法住宅的,被征收户应选择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住改商”房屋原则上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若被征收房屋不是唯一合法住宅的,被征收户可以选择住宅用房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或“住改商”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中的一种,剩余部分只能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房屋按“住改商”认定并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后,其剩余住宅可安置面积在20㎡-40㎡(不含40㎡)的,原则上只能选择建筑面积为50㎡左右户型的的安置房。
(3)安置户型:商业用房、“住改商”房屋安置房按间或商铺安置,安置的户型为建筑面积20㎡、30㎡、40㎡、50㎡、60㎡左右。
(4)选房原则:被征收户根据商业用房、“住改商”房屋按原商业间数(间数可以合并计算,间数不完整的合并计算)和证载及认定的建筑面积在上述五种户型中选择相应的商业用房安置房:
证载及认定的建筑面积在20㎡以下的,原则上可以选择建筑面积20㎡左右户型的商业用房安置房1间;
证载及认定的建筑面积在20㎡(含)至30㎡以下的,原则上可以选择建筑面积30㎡左右户型的商业用房安置房1间;
证载及认定的建筑面积在30㎡(含)至40㎡以下的,原则上可以选择建筑面积40㎡左右户型的商业用房安置房1间;
证载及认定的建筑面积在40㎡(含)至50㎡以下的,原则上可以选择建筑面积50㎡左右户型的商业用房安置房1间;
证载及认定的建筑面积在50㎡(含)以上的,原则上可以选择建筑面积60㎡左右户型的商业用房安置房1间;
(5)选房机制:
为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选房过程将在公证机构现场公证下进行。分区域、分批次,以户型相同的商业用房安置房为一个选房单元进行选房。
被征收户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腾空房屋验收合格的,均作为第一批次选择商业用房安置房;被征收户超过规定期限签约、腾空房屋的,均作为第二批次选择商业用房安置房。
每个批次的被征收户通过“两轮抽签,一次定位”的方法进行选房。具体方法为:首先按被征收户到会议现场报到顺序抽出顺序号,再按顺序号抽出房号。
在规定时间内,未到现场且未委托他人抽签的由工作人员代为抽签。
(6)结算:被征收商业用房、“住改商”房屋和商业用房安置房分别按市场评估价计算价值,在商业用房安置房交付时一并结算(“住改商”房屋扣除相应补交的土地收益金),多还少补,其中商业用房安置房公摊面积(以竣工验收测量为准)的60%部分不计算房款。
“住改商”房屋补交土地收益金按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增值部分的30%并在结算时扣除。
3.不同类型“住改商”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见附件1《“住改商”房屋分类认定与补偿安置标准》
4.其他用途变更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参照“住改商”房屋标准征收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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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国有、国企及其他企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1、征收国有、国企房屋的,根据其房屋性质按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确需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安置,并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若需异地产权调换安置的,由县国有、国企房屋的管理单位提出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另行安置。
2、征收国有土地上企业工业生产用房的,由县相关部门根据收储政策进行补偿。
3、征收国有土地上企业其它房屋的,视房屋和土地性质实施征收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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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县基督教堂、县鹤城街道老人协会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按“一事一议”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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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补偿费
1.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以及附属物和其他设施的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公布2021年度青田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青建〔2021〕18号)执行。
2.临时安置费
(1)被征收户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其临时安置费计发时间为6个月。
(2)被征收户选择产权调换的,其临时安置费计发时间为:自被征收户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之日起至安置用房交付之日后6个月止。
被征收户自行落实临时周转用房的,征收人按标准支付给被征收户临时安置费。同时给予住宅房屋被征收户每户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被征收户由征收人提供临时周转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50㎡以内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50㎡以上的,按每增加1㎡每月增加10元的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征收人不提供“住改商”房屋、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户临时周转用房)
安置房交房期限为3年,自被征收户取得房屋腾空搬迁证明之日起开始计算。若逾期交房,被征收户自行落实临时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其临时安置费按标准的两倍计发;由征收人提供被征收户临时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另给予其临时安置费,按标准计发。
(3)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3.搬家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户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其搬家费用按一次计发,住宅房屋被征收户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安置的,其搬家费用按二次计发,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3《住宅房屋搬家费补偿标准》。
4.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
(1)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费由征收人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5%的补偿标准一次性发放。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由征收人一次性发放,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4《非住宅房屋搬家费补偿标准》。
(2)征收“住改商”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搬迁费由征收人按1000元/㎡补偿标准一次性发放。
(3)对现变更为商业营业使用的,达不到“住改商”标准的房屋,按原用途进行补偿安置,但对其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由征收人按400元/㎡补偿标准一次性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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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签约及房屋腾空奖励
被征收户在2021年9月30日17时30分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征收人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逾期的扣减此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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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征收补偿费的结算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以及附属物补偿费、搬家费、签约奖励、房屋腾空奖励及第一年的临时安置费等款项按协议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结算。征收协议生效后,在政府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验收合格之后的一个月内支付。若被征收户申请“房票”的,其房屋征收补偿款按“房票”的有关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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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征收协议生效条件
本项目为旧城区改造项目,在2021年9月30日17时30分前本项目签约比例达到80%的,本征收协议生效;在2021年9月30日17时30分前本项目签约比例未达到80%的,本征收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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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附件:
1.“住改商”房屋分类认定与补偿安置标准
2.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3.住宅房屋搬家费补偿标准
4.非住宅房屋搬迁费补偿标准
青田县旧住宅1号改造区块一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来源|青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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