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平县公租房各承租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审计报告》(桂审派农报〔2021〕6号),审计发现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有少数承租人出现用电量连续6个月为0。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及签订的《昭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书》第十三条约定,对上述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出租房屋。
因我局无法以其他方式向承租人送达,现依照法律规定,在此公告书面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请相关承租人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0日内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如未能提供有效佐证资料,则按规定清退公共租赁住房,收回出租房屋。
附件:昭平县已分配公租房闲置明细表
昭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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