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事由:你公司将市南区漳州路20号2单元3*2和市南区逍遥二路20号1号楼1单元6*4房产安置给被拆迁人张*经,并收取张*经交纳的房款39069.35元(现提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通知内容:1、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将以上房款转让需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2、你公司如对以上房产转让已缴纳相关税费,请将缴税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上报我局。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