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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毅房产法律:虚假广告的楼盘如何顺利退款?

我们先来看案例,某房地产公司的一则“现房入住,了却后顾之忧”的售房广告吸引了港商李某。看到广告后,这位年近古稀的老人当即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了购房定金,开发商在与李先生签订《涉外房产买卖协议书》时并未出具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合同中双方约定了交房时间,李先生按约定交纳了购房款、鉴证费等25余万元。“正毅房产法律”给您带来解答,有任何房产问题可以关注并私信我们。

然而,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未按广告内容及合同约定向李先生交付现房,也未退还李先生房款。在这个过程中李先生与开发商曾多次进行交涉,但开发商始终未能履约。

更为不幸的是,由于又急又气,加之年事已高,李先生没等到迁入新居,便辞别了人世。于是,一纸诉状,由李先生之妻高女士送到了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我司的调节和法院审理,确认了该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责任,李先生之妻最终得到了退款及违约赔偿。

此案例牵扯到涉外房地产,房地产公司既未依法出示相关证书给港商李老先生看,也未能按照自己发布的广告履行义务,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所以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房地产商的广告标明了房屋的交付方式,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并未改变广告内容的意思,房地产公司应当受广告的约束。

购房者获知楼盘信息最直接且效果最明显的莫过于广告了,电视广告、网络广告、报纸广告花样众多,但房地产广告中的陷阱也是令人防不胜防。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诚实无欺,善意履行义务。同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商在销售现房时必须向买受人出示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购房者应该注意行使自己的权利。

一,广告不是现房,坚持眼见为实。如今房地产广告令人眼花缭乱,消费者在选购看房时,不要轻易相信广告,最好到现场实地考査一番再做决定。

二,审査开发商资质。购买现房时买房人应当要求开发商出示房屋产权证,以免权属不清,产生纠纷。

三,仔细査看合同条款,消费者所购房屋的广告如有价格、位置、装修、物业管理、设施等优惠或便捷,应当明确写在购房合同中。

发布虚假广告,开发商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在房地产销售中,广告和销售宣传资料对购房者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O尤其是在预售阶段,购房者将要购买的房产有的仅是在建工程,或干脆在地基施工过程中。设计精美、绘声绘色、充满想象力的广告会使人充满憧憬。毫无疑问,广告在吸引人们购房乃至最终达成交易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房地产市场的交易中,许多法律诉讼都是由于虚假广告而导致的。开发商对于虚假广告要不要承担责任和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广大购房者都比较关心的话题。

所谓虚假广告实际上是广告主不准备真正兑现,而是仅以此作为一种商业手段而达到其营利目的所做的不真实的、甚至是欺骗性的、误导性的宣传。“虚”是指不真实或夸大其词,不负责任的诱导。例如称某某地方到某某地方乘车10分钟,这种概念相当模糊。又例如称某区域的商品房质量属第一流或建筑材料是高级产品等,都属于虚假的或不准确的广告词。至于"假”即是指不真实的或根本就不存在的。通过这些不真实的虚假广告,误导某些购房者购买其出售的商品房,这实质上就是一种不诚实的交易行为,对于同行来说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对于买家来说,开发商违反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首先,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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