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您:无论是通过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还是无偿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只要土地使用权人在划拨土地上合法建设了房屋、附属物等,有关部门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都应当按照收回土地时同片区、同类房屋的价值评估后给予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当补偿”应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因即使是出于城市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但土地使用权人在该划拨土地上花费了巨大的成本,投入了很多财力,因有关部门的收回行为而产生巨大的损失。 基于政府的公信力和诚信政府的角度,本着当事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土地使用权补偿费。 史西宁主任坚持为各位被拆迁人维权,京康律师将全力以赴为每一位委托的当事人制定好最佳方案、做好法律维权工作,通过法律手段为被拆迁户争取最大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