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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康拆迁律师解读: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法律优先适用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系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土地管理法》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应获得的补偿 土地使用权补偿费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拨土地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需要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另一种无偿取得使用。 对于缴纳了补偿、安置等费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其取得土地付出了一定经济成本,尽管未支付相关的土地出让金,其取得土地使用权仍然是有偿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当补偿”应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因即使是出于城市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但土地使用权人在该划拨土地上花费了巨大的成本,投入了很多财力,因有关部门的收回行为而产生巨大的损失。 基于政府的公信力和诚信政府的角度,本着当事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土地使用权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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