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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安居房申请,开始受理!需要这些材料!

5月7日,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开通安居型商品住房服务窗口试运行的公告》称,决定5月7日在海口市各区行政审批局开通安居型商品住房服务窗口试运行。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稳妥有序推进申请审核工作,海口市住建局起草制订了《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材料要件》等配套文件,暂作为开通窗口及申请审核材料,具体以海口市政府批准文件为准。

安居型商品住房服务窗口实施启动试运行,暂定试运行时间至5月31日,试运行期间,各区行政审批不受办理时限限制。在安居型商品住房审批系统上线前,各区服务窗口以受理申请材料为主,受理标准为要件齐全。

根据国家统计局海口调查队反馈,海口市2020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为31.4平方米。

当前海口市住建局正在加紧制定《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轮候与配售管理办法》,将根据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对象家庭落户时间、缴纳个税和社保时间等多重因素合理确定轮候规则和轮候顺序。广大市民可合理安排时间,有序递交申请材料,请勿拥挤申请。

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

申请材料要件

按照申请主体情况不同分为以下两类:

(一)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

1.2020年4月28日前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 1 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4)结婚证书

(5)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住房情况证明;

2.2020年4月28日后取得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 36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54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 1 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4)结婚证书;

(5)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个税和社保缴费记录;

(6)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住房情况证明;

(7)居住证明;

3.未取得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 60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90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4)结婚证书;

(5)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个税和社保缴费记录;

(6)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住房情况证明及无购房记录;

(7)居住证明。

(二)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已取得本市户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 24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36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 1 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4)结婚证书;

(5)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个税和社保缴费记录;

(6)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住房情况证明;

(7)居住证明;

(8)人才认定证明文件等材料。

2.未取得本市户籍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54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4)结婚证书;

(5)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个税和社保缴费记录;

(6)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住房情况证明及无购房记录;

(7)居住证明;

(8)人才认定证明文件等材料。

3.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 12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18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 1 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4)结婚证书;

(5)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个税和社保缴费记录;

(6)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住房情况证明;

(7)居住证明;

(8)劳动合同;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 12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18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4)结婚证书;

(5)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个税和社保缴费记录;

(6)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住房情况证明及无购房记录;

(7)居住证明;

(8)劳动合同;

(9)人才认定证明文件等材料。

5.经认定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 12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18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4)结婚证书;

(5)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个税和社保缴费记录;

(6)居住证明;

(7)学历证明或技术职称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

(8)劳动合同;

(9)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住房情况证明及无购房记录。

6.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 3 年以上且已在本市服务 1 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 12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18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4)结婚证书;

(5)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个税和社保缴费记录;

(6)居住证明;

(7)《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证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意见书或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证明文件材料;

(8)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海南省住房情况证明及无购房记录。

优先配售

申请人符合《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优先配售的,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省部级以上劳模证书;

(2)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复转军人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证明材料;

(3)D级危房鉴定报告;

(4)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一、二级残疾证书重残人员或者优抚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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