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47盘一开闸,一个开发商合同规定:两个月付清全款,被买家抓到了小辫子。
申请房贷来不及,违约责任不得了。
变相筛选客户么,开发商还是挑客。
新房开盘都延后了。到底,合同上应当写多少个月付清全款,才比较合理呢?
这可是个烫手山芋啊。
一个小小数字,牵出一大串的事实,事关买卖双方的资金链。
房贷客户也应接受
首先,给房贷客户公平进场选购权,这是毫无疑问的。
开发商不允许贷款,必须全款认购,或者允许贷款,但是把付款周期规定得十分苛刻,比如说一个月,等于变相要求全款认购,肯定都是不对的。
今年1-21新政后,曾明确指出:不允许变相提高首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