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烫手山芋:合同付款周期

第二批47盘一开闸,一个开发商合同规定:两个月付清全款,被买家抓到了小辫子。

申请房贷来不及,违约责任不得了。

变相筛选客户么,开发商还是挑客。

新房开盘都延后了。到底,合同上应当写多少个月付清全款,才比较合理呢?

这可是个烫手山芋啊。

一个小小数字,牵出一大串的事实,事关买卖双方的资金链。

房贷客户也应接受

首先,给房贷客户公平进场选购权,这是毫无疑问的。

开发商不允许贷款,必须全款认购,或者允许贷款,但是把付款周期规定得十分苛刻,比如说一个月,等于变相要求全款认购,肯定都是不对的。

今年1-21新政后,曾明确指出:不允许变相提高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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