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交易中,存在这样一类中介机构,采用欺上瞒下的方式在委托方和购买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提高售价,将差价归为己有。这样的行为,不仅损坏买卖双方的利益,甚至还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
市民小张选择在今年置换房产,由于怕好房源被抢,他提前付了心仪房产的买房定金,然后开始紧锣密鼓地卖房回笼资金。
小张在联系多家中介机构后,其中一家负责人表示,如果想要在最短时间内抛售,希望签订独家委托协议。也就是说,不允许其他中介机构带人看房。心急的小张采纳了该中介机构提出的建议。
很快,一批又一批的买家在这家中介机构的带领下上门看房。一个多星期后,小张的房产顺利成交。按理说,这资金也在短期内回笼了,可小张却有些不高兴了。
原来,事后小张了解到,中介公司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提高了售价标准,赚取了差价,也就是说他的房产本该有更高的实际收入。
这起事件中,这家中介机构的负责人辩称,小张当初对其要求的价格最终已经达到,并不存在损害他的个人利益。
那么,这样的说法是否站得住脚呢?
其实,该中介机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第三项“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之规定,采用向委托方隐瞒真实交易信息的方式来谋取暴利;同时也违反了该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之规定,超出了“收取佣金”的执业范畴等,可由建设主管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等单位对其依法查处。
在二手房交易中,不少委托人实际上是对中介机构提议的包销方式售房持半认可的态度的,认为只要拿到自己的心理价位就行了,殊不知这并不合规。
对此,小编提醒,今后不论是委托方还是购买方,切记这一条“中介机构需主动畅通委托方和购买方之间的信息渠道,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赚取合理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