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 房 提 醒
近期,乌审旗保障性住房和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情况下开发楼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商品房预售,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请广大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同时要核验所购房源信息是否在预售许可的楼栋范围之内,并要求开发商办理网签手续。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根据住建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为不符合交易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经查实,下列房地产项目(楼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1、阳光小区二期工程(1号楼、 2号楼、 3号楼、4号楼)
2、乌审旗廉冬梅住宅项目(1号楼、2号楼)
提醒广大购房者,谨慎够买,私自签订购房协议,可能遭“一房二卖”、所购房源被查封、被抵押、延期交房、烂尾等问题。损害购房者权益。
广大购房者如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销售、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等行为,可直接向我中心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477-7220364。对发现违规销售、违规代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公司,我中心将线索移交旗城市综合执法局处理。
乌审旗保障性住房和房产交易管理中心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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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31期-
栏目:绿色崛起
编辑王贵娟校对王晓丽阿希德
主编杨倩审核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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