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二手房交易不成,买卖双方互诉对方违约,究竟问题出在哪里?谁是真“窦娥冤”?4月20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中,房东本来和买家约好了出售一套位于成都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的一处房屋,成交价200余万元,还收了定金15万元。但是,几个月后,房东却突然反悔不卖了......法院最终没有判决,组织了双方进行调解。
一套房子200余万元
房东收了定金却突然不卖了
在2020年8月7日,欧某与白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定金合同》,约定白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成都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的房屋出售给欧某,双方约定成交价为200余万元。
欧某按约定支付定金15万元后,一直在积极准备过户和按揭贷款事宜,但在2020年12月,欧某得知白某不愿再出售案涉房屋。欧某认为,白某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应该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
但是房东白某却有自己的答辩意见。他说,原本按照合同约定,欧某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将首付款支付给他,但截至2020年12月底,欧某仍未支付首付款,也没有支付剩余购房款,已构成违约,其支付的定金不应予以退还。
一方拖欠首付款一方不退定金
谁违约了?
究竟谁违约?定金究竟应该是双倍返还,还是不予退还?记者了解到,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买卖定金合同》确实约定了签订正式合同和买方支付首付款的时间,但是却没有约定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守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双方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皆未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购买一方在以小换大的过程中,为规避二套房税费与按揭高利率,希望享受首套房税费与利率优惠,确实存在拖延签合同与办理新购房过户手续的行为,导致交易流程过长;出售一方有存在房价上涨的客观情况下,不具备约定解除权而直接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变成了在合同未明确约定解除权情况下,一方违约到何种程度、逾期多长可以达到具备法定解除权的条件。
鉴于需要根据证据及双方辩论意见进行深入研究才能最终作出决定,该案没有进行当庭判决,将组织双方调解。
承办法官吴翔还以“二手房屋买卖纠纷及风险提示”为题向中和街道迎江社区干部和群众做了专题讲座,详细讲解了近年来在审判中发现的二手房交易中的突出风险点以及如何做好风险防控。通过讲座与巡回法庭相结合,让更多的群众在在日常房屋买卖交易中,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注意防范,尽量避免交易风险,营造全社会诚信交易的良好氛围,减少纠纷的发生,做好诉源治理。